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辦理,勞工於從事車輛系營建機械(即挖掘機、鏟裝機、裝載機)操作前,應至少每3年接受3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二、本案參訓對象為本局各單位可能從事車輛系營建機械操作之所有人員,其中106年度前以公費支應輔導取得車輛系營建機械類之技術士證照者,請列為必要參訓對象。
三、課程時間為上午9時至12時,供餐,參訓之人員以公假方式登錄,如為休假日者,得憑簽到紀錄補休半日。
四、本課程訓練單位為中華民國勞工教育協進會(臺中班),上課地點於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2巷3號2樓之6。
五、本課程為臺中市政府環保局專班課程,謝絕外部單位報名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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