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國際人權日座談會:
轉型正義與人權-以國安法第9條為切入點
於2016年12月24日民間模擬憲法法庭針對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前段規定認定違憲,判決主文中提及:「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前段:『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後依左列規定處理:…二、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剝奪人民追求真相與正義之權利,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自始無效。司法院釋字第272號解釋應予變更。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就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已確定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之上訴程序、管轄法院、上訴權人、上訴期間、卷證檔案保存與移交等事項通盤規劃,以法律明定之。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前,自本判決公布之日起,受裁判者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3條所定之受裁判者家屬,得向臺灣高等法院暨其分院提起上訴,不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上訴期間之限制,並得依《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保全之規定,聲請法院就任何人持有之相關檔案或卷證為保全證據處分。」
儘管政府過去已經針對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案件當事人或家屬賠償、補償,或回復名譽,但因國安法與大法官解釋的限制,這些案件當事人不僅刑事判決上的罪名未被撤銷,前科紀錄也仍存在。雖於106年促轉條例公布後,只要符合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者,有罪判決均視為撤銷並公告之,但以「行政程序」予以撤銷「法院判決」是否合於轉型正義的要求?而身為法律人,又如何去正視法院於轉型正義上的角色,而能於法律中加以落實轉型正義,是我們本次座談會所期待的目標。
時間:2018年12月8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至12時
地點:臺北律師公會(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主辦單位: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公益信託雷震民主人權基金會
座談會流程:
9:30-9:40 | 開幕致詞 | 薛欽峰律師 |
9:40-11:00 | 主題演講 | 吳豪人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系) |
11:00-11:15 | 休息 | |
11:15-11:35 | 與談人 | 徐偉群副教授(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 |
11:35-12:00 | 綜合座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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