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7學年度第2次教師(含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款、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規定。
二、本校106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7次會議決議通過。
貳、甄選科別及名額:
類 科 | 編 號 | 甄選 科別 | 正式 教師 | 代理 教師 | 參 加 複 選 人 數 | 備註 |
一 般 類 科 | 01 | 化學 | 0 | 1 | 6 | 懸缺代理教師1名。 |
02 | 特教 | 0 | 1 | 6 | 侍親留職停薪代理教師1名。 | |
03 | 體育 | 0 | 1 | 6 | 1.懸缺代理教師1名,須兼任本校課外活組長。 2.依綜合高級中學實施要點規定,比照同級兼任行政職務,減少授課時數。 | |
專業類科 | 04 | 土木 | 1 | 0 | 6 | 正式教師1名。 |
05 | 建築 | 1 | 1 | 8 | 1. 正式教師1名。 2. 懸缺代理教師1名。 | |
附註: 1.正取及備取得不足額錄取。 2.正式教師初聘聘期:自107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止。 3.懸缺代理期限:自107年8月16日至108年7月15日止。 4.侍親留職停薪代理期限:自107年8月16日至108年7月15日止。 5.擇優備取若干名,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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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報名資格,應具備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持有所報考科別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且在有效期間者(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年8月1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除下列情形外,報名各科別均需有與所報考甄選科別相同之合格教師證書。
(一)持有「建築科」、「建築製圖科」合格教師證書者,可報考建築科。
(二)持有「土木科」、「土木施工科」合格教師證書者,可報考土木科。
二、報考特教科、建築科代理教師甄選者,應具有中等學校應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且在有效期間者;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未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五、年齡未達教師法定屆退者。
肆、報名日期:107年6月15、16日(星期五、六)當日9:00至12:00止;13:30至16:00止。
伍、報名地點: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地址:臺北市南港區興中路29號)。
陸、報名手續:請檢附相關證件親自或委託代理報名。
一、繳交「報名表」(請自行貼妥本人最近1吋脫帽半身正面彩色照片)、「個人資料審查表」及回郵標準信封一個。(請填好收件人地址、姓名及自行貼妥8元郵票,寄發甄選成績單用,如未附則不寄發甄選成績單。)
二、繳驗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另請繳交A4格式影本1份並依序排列。)
(一)國民身分證。
(二)繳交報考科別之合格教師證書。
(三)大學(含以上)學歷畢業證書。
(四)聲明書。
(五)切結書。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1、技術士證書。
2、全民英檢證書。
3、身心障礙手冊。
4、原住民身分證明。(如戶籍資料)
5、中華民國國際技能競賽國手當選證書。
※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請檢附中譯本及駐外單位蓋章驗證之學歷證明,不得以
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註: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法律責任由應試者自行負責;應聘後無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亦予以解聘。
(七)報考專業類科(土木科、建築科)之正式教師者,如具有報考類科之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經驗1年以上,應另檢附之證明文件:
1、如具有報考類科之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經驗1年以上(年資採計至107年6月14日止者,應加附「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審查資料表」正本暨其證明文件影本: A.有公司章戳之「工作服務證明」或「薪資明細表」。 B.有勞保局章戳之「勞工保險證明文件」。以上證明文件擇一檢附,但證明內容需含有職稱、工作內容與性質及工作期間起迄年月日;並在影本上加寫:「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後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具結,未加附上開「在職證明書」或「審查資料表暨其相關證明文件」者,均視同放棄優先錄取資格。C.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或「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或「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站列印之公司相關商工登記基本資料(需含所營事業資料),或其他足資顯示公司所營事業項目之佐證資料。
※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基準請自行上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下載「行業標準分類」參照。
※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請自行下載「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參考。
※加附上開資料時,應考人親自加註「與正本相符」後簽名或蓋章具結。
2、上述各項表件(證明文件以影本備審為原則),如有偽造或不實者,應自負法律責任;報名資料、證件不齊全者,歉難受理;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資料不符者,不得報名;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佐證。
三、繳交報名費:一般類科者,報名費新臺幣500元整。
專業類科者,報名費新臺幣800元整。
四、領取准考證(請先行貼妥本人最近3個月內1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
五、有身心障礙服務需求者,請來電告知工作人員,以利安排(電話02-27825432分機1102,1106,1107)
柒、甄選方式及計分比例:分初選、複選兩階段進行,初選錄取者,始得參加複選。
一、初選:
(一)筆試以現行部訂高中職各科課程相關內容範圍,考試時間90分鐘。
(二)報名人數逾各科別複選人數時,辦理初選【各科是否辦理初選,請於107年6月16日(星期六)當日17:00以後自行查看本校網站公告】。
(三)應考科別如可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應試,其品牌機型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查詢或參考簡章附件(如第21~23頁),網址如下:
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frmContentLink.aspx?menu_id=162&sub_menu_id=1221
二、複選:
(一)教學演示:以現行部訂高職各科課程相關內容為範圍,就甄選命題範圍參考表所列單元中,當場抽出1單元進行演示。演示時間15分鐘、提問5分鐘。
(二)實作:專業類科均有實作,採實習術科操作,時間4小時為原則。
(三)口試:每人10分鐘為原則。
三、計分比例:
(一)一般類科:筆試10%,教學演示50%,口試30%,學歷、證照審查10﹪。(未辦理筆試時:教學演示60%,口試30%,學歷、證照審查10﹪)。
(二)專業類科:筆試10%,教學演示30%,實作30%,口試20%,學歷、證照審查10﹪。(未辦理筆試時:教學演示30%,實作40%,口試20%,學歷、證照審查10﹪)。
※ 各科學歷、證照審查計分(總分以100分為上限):學士70分、碩士以上80分,通過全民英檢或相當性質檢定中高級加10分,通過全民英檢或相當性質檢定高級以上加20分,報考科別採計之中華民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具備中華民國國際技能競賽國手當選證書各加計10分(如第18、19頁)。
四、總成績分數未達本校錄取最低標準(正式教師70分、代理教師60分)者,不予錄取或備取。
五、專業或技術科目應試教師達錄取標準者,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以具有該報考類科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經驗1年以上者,達本校錄取標準者,按其甄選成績高低優先聘任。
六、分數相同時之處理方式:
(一)初選同分者,增列參加複選人數。
(二)總成績相同時,以報考專業、技術科目,具備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5條第1項資格者優先排序,次一排序為教學演示成績高分者優先錄取,如教學演示成績亦相同時,則以口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三)若上述各項成績均相同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
1、身心障礙人士。
2、原住民。
捌、甄選日期:
一、初選:107年6月20日(星期三)19:00至20:30進行筆試。
二、複選:107年6月23日(星期六)7:20前報到。
玖、甄選地點: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試場詳細位置於考試當天公告)
拾、甄選榜示時間:
一、初選:初選錄取名單於107年6月25日(星期一)17:00於本校網站公告。
二、複選:107年6月27日(星期三)17:00於本校網站放榜,另以書面通知應試者
甄試成績。(本校網址:http://www.nkhs.tp.edu.tw)
拾壹、成績複查及申訴:
一、初選:請於107年6月22日(星期五)當日9:00至12:00止,以書面方式向本校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傳真至本校【傳真電話(02)26534956】,逾期不予受理。
二、複選:請於107年6月27日(星期三)當日9:00至12:00止,以書面方式向本校申請複
查成績,申請書傳真至本校【傳真電話(02)26534956】,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複製試卷或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口試委員、試教委員或實作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四、申訴電話及信箱:
申訴電話:02-27825432 轉1704。
申訴信箱:53400V@tp.edu.tw。
五、通過初選之考生,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進入複選最低名次之分數時,取消其初選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六、複查結果初選成績優於最低名次分數時,增加複選名額。
拾貳、報到:正取教師請於107年6月28日(星期四)當日9:00,攜帶學經歷證件及公立醫院體檢表(現職人員需檢附離職同意書)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期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日如不克繳交離職同意書、公立醫院體檢表,仍請先辦理報到,惟最遲於107年7月6日(星期五)12:00前補交證件,逾期以棄權論。)
拾參、附則:
一、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如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當年8月10日前向原師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二、為兼顧應試者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教師甄選之需要,對當年度實習教師,應檢附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或實習教師證書及當年8月底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同意報名。
三、為兼顧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應考人於放榜後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參加教師甄選之需要,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暨當年度7月底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名參加教師甄選。
四、參加初選、複選請務必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駕照)應試。
五、經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檢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六、甄選錄取教師有義務兼任導師、行政職務或指導學生參加校內外各項技能檢定、科展及選手指導及其他學校指派之工作。
七、報名及初選、複選日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臺北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八、經甄選錄取者,經本校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查訪及查閱辦法」查證登記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九、教育部為準確掌握教師甄選考試及離退之統計資料,根據每年度教師需求情形,規劃研議平衡師資供需重要政策使用,本次報名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僅供教師甄選報名及教育部研訂師資培育政策之用,不做其他用途。
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本校專任教師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亦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代理教師之獎懲比照專任教師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十一、専業科目教師,應於甄選錄取後,依據104年1月14日公布實施「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5、26條等相關規定,完成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十二、107學年度新進教師(含代理教師)應遵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訂頒「107學年度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試辦新進教師工作守則」規範。
十三、新進教師獲聘為正式教師者,應參加教育部委由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辦理之「初任教師志業暨教學實務導入研習」。
十四、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7學年度第2次教師(含代理教師)甄選命題範圍表
類科 | 序號 | 甄選 科別 | 初試 | 複試 | ||
筆試範圍 | 教學演示範圍 | 實作 | ||||
範圍 | 地點 | |||||
一般類科 | 01 | 化學 | 普通高級中學高一~高三化學課程全部範圍 | 1. 酸鹼滴定 2. 波耳氫原子模型 3. 價鍵理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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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特教 | 特殊教育理論與實務 | 1.門市清潔 2.生活管理 3.餐飲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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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體育 | 運動訓練與教學法 | 1. 籃球 2. 排球 3. 桌球 4. 羽球 教學演示及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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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類科 | 04 | 土木 | 1.工程力學(50%) 2.測量學(50%) | 1.力學(平面應力) 2.力學(樑內應力) 3.力學(桁架) | 應用測量(工科賽)
| 土木科工場 |
05 | 建築 | 1. 工程材料(50%) 2. 測量實習(50%) | 1. 水平角測量-複測法 2. 雙高法測量 3. 豎曲線 | 電腦繪圖(含出圖) AutoCAD2010版 | 建築科工場 |
備註﹕
一、筆試、教學演示試場當日在本校行政大樓川堂及網站公布。
二、各科教學演示於複試當日7:20抽籤決定出場順序。
三、各科教學演示,均由各應考人自行準備教材應試,本校不另外提供;抽題後立即進行教學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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