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課程發予3小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在職訓練證明。(職業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民國105年9月22日增訂第17-1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每二
年至少接受六小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每二年至少接受十二小
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二年至少接受十二小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