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擷取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文給社團法人高雄市職能治療師公會公文內容
發文字號:全聯中職強字第1063171號
一、依據全聯會章程第三章第十條:「全聯會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二十日前,造具會員代表名冊報至本會審定」辦理。
二、另依內政部規範,各會於推薦會員代表名單時,依所轄師、生人數分別推薦,以保障會員權利;名額請一個公會師、生皆為每二十人推派代表一人,未滿二十人部分增派代表一人。
三、於107年01月05日前造具名冊函覆會員代表名單,並將師、生名冊分列。另,大會當日僅本會審定之會員代表得受委託出席,未經全聯會同意,非會員代表不得受託出席或行駛會員權利,已合法制。
四、本公會依全聯會前四項規定,設定推派人數;需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
師代表:24人/生代表:2人。
五、本會提供車資補助,補助方式請至公會網站查看說明。(待公告)
六、本會推派核准名單依報名順序且公告於本會網站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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