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辦理。
二、本次活動採分上、下午兩場次,自行擇訂一場參訓即可。
三、參訓對象以各科、室、大隊具勞工身份者為優先,如隊員、臨時人員、行政助理、約僱(約)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