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全聯會章程第三章第十條:「本會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二十日前,造具會員代表名冊報至本會審定辦理」
二、另依內政部規範,各會於推薦會員代表名單時,依所轄師、生人數分別推薦,以保障會員權利;名額請一個公會師、生皆為每二十人推派代表一人,未滿二十人部分增派代表一人。
三、於105年1月10日前造具名冊含會員代表名單,並將師、生分列。另大會當日僅本會審定之會員代表得受委託出席,未經全聯會同意,非會員代表不得受託出席或行駛會員權利,已合法制。
四、本公會依全聯會前四項規定,設定推派人數;需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師代表:22人/生代表:2人。
五、本會提供車資補助,補助方式請至公會網站查看說明。
六、本會推派核准名單依報名順序且公告於本會網站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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