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座談會
104年07月29日課程
上課日期&課程:104年07月29日
上課時間:PM 01:30至 PM 04:30
上課地點:台灣省稅務研究會-會議教室 電話:04-22338990 (家樂福崇德店後棟)
上課地址:台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629號B棟10樓之1
授課講師:法制委員會主講
課程大綱:
7/29法制座談會探討議題說明----
◎營業稅法規群組議題 法制委員:何忻諺、楊昇勳、楊寶蓮 主講
一、若遇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死亡,其商業登記、營業登記及營業稅申報之探討,並衍生探討其結清算申報及
處罰。(無人繼承或無遺產管理人或繼承人未定。)
二、登記為商業之負責人。但國稅局無法認同登記並管制發票使用!其適法性之探討。
三、B2C電子發票營業人申報營業稅之流程,及其優缺點之探討。
◎所得稅法規群組議題 法制委員:許敏惠、鄧賢鎮、龔堂斌 主講
四、企業被國稅局查獲漏報所得後,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10%相關問題。—許敏惠
五、公司向個人租地建屋,扣繳金額的認定疑義(以地主為起造人)。—鄧賢鎮
大綱:1.承租人與地主訂定土地租賃契約,並約定於承租期間以土地出租人之名義為房屋起造人,建造房屋供承租人
無償使用一定期間之租賃契約,究屬土地租賃契約或房屋租賃契約?
2.以房屋建造成本(建物營建總成本)作為地主的租賃收入,其範圍為何?
3.相關法令及凾釋。
六、房屋出售時因未留存購入資料,以評定現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後國稅局改依查得成本實價課稅,補稅後裁罰之
適用規定。—龔堂斌
大綱:1.案例說明 2.申報規定 3.裁罰規定之探討 4.結綸。
◎其他法規群組議題 法制委員:薛春杏、林潮沖、張靜雯、黃鈴木 主講
七、論行政法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在稅務行政與救濟上之應用。—薛春杏
大綱:意義、法條(行訴195、訴願81)、複查階段之應用、可適用及不可適用之樣態、對一般核課的行政處份之影響、
結論。
八、建議自民國84年(84函釋)迄今修正之繼承移轉依法得免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即准予提領之遺產存款餘額標準,
比照目前遺產及贈與稅法訂之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適予提高,以符實際並達便民利民目的。—林潮沖
大綱:1、緣起及要旨 2、實務案例 3、建議
九、契約書內容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張靜雯
十、網路揪團購物,相關稅務問題之探討。 —張靜雯
十一、核課期間的認定一般為5年(未違章者),違章事實者為7年,但如果國稅局針對已超過核課期間5年的案件
進行查核(違章事實未查獲),營業人是否須配合查調? 論課稅期間之實質認定。—黃鈴木
※為響應環保,中心不提供杯具,請自行攜帶環保杯具使用。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07月15日止,不接受電話報名,感謝大家的配合。
² 交通資訊:(台灣省稅務研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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