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構本縣民眾健康、安全的生活環境,102年1月16日總統公告增修「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1、第14條之2,規定公共場所應設置AED,讓每處都有AED,人人會用AED。舉辦有關急救技能之訓練,透過訓練將相關急救技能推廣於民間,以減少因缺乏急救知識而導致病情延誤,甚至於喪失寶貴生命的情形,進而達到民眾自救救人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