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年初級救護技術員(EMT-1)繼續教育訓練課程計畫
壹、 依據: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貳、 目的:
依據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EMT證照自發證日起效期為三年,為持續強化本公司員工急救專業知識及即時救護、救災能力,展延救護專業技能,提昇港區緊急救護品質,特請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共同辦理初級救護技術員(EMT-1)繼續教育訓練課程,厚植港區救護量能與極端狀況時韌性,實踐「SDGs 3-健康與福祉」之永續發展目標。
參、 本次訓練辦理兩場次,課程內容如下:
一、 訓練對象:港務公司具備初階救護技術員證書(EMT-1)之員工,約48名(高雄分公司38名、總公司10名)。
二、 訓練場次
(一)、 場次日期/時間:
1. 第一場次:114年5月21日(四) 08時至17時。
2. 第二場次:114年5月22日(五) 08時至17時。
(二)、 訓練地點:第一辦公廳3樓第一會議室(高雄市鼓山區臨海二路62號3樓)。
(三)、 訓練內容:
1. 第一場次:創傷/非創傷病人評估、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概論、成人/小孩心肺復甦術、異物哽塞、各種止血、包紮/固定姿勢及技巧。
2. 第二場次:BLS基本救命術、常見急症/創傷處置、頸椎/脊椎固定重要性及搬運方式、氧氣治療與抽吸。
(四)、 訓練人數:每場次25人。
(五)、 訓練師資: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高級救護技術員、救護教官、救護助教中級救護技術員及具EMT-1護理師。
肆、 差勤:
一、 同仁(含高分支援港勤之同仁)參加課程期間,以「公假」或「公假/旅費」登錄辦理。
二、 輪班人員於輪休期間以調訓方式參加課程者得依人事規定申請補休核給。
三、 工作人員參加活動期間依路程實際距離規定以「公出」登錄辦理。
伍、 繼續教育積分說明:
依據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EMT證照自發證日起效期為三年(初級救護員三年內須達24小時繼續教育時數,若證照失效需重新進行初訓課程的訓練及測驗),EMT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課程結束後學員的受訓資料將會登錄於衛福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https://ems.mohw.gov.tw/) 」,各學員可自行至系統查詢累積積分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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