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宗 旨:增加各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培訓選手比賽經驗,促進訓練
站選手持續參與運動訓練興趣,並增進區域性的運動交流。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澎湖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澎湖縣立文光國民中學
五、協辦單位:澎湖縣體育會、澎湖縣立體育場、澎湖縣體育會羽球委員會
六、執行單位:澎湖縣立文光國民中學
七、比賽時間:114年8月22-23日(星期五、六)
八、比賽地點:澎湖縣立羽球館
九、比賽項目:團體組各組別限制最多15隊;個人組各組別限制最多12隊
(一)團體組
1.國小三、四級團體組:男生組、女生組
2.國小五、六級團體組:男生組、女生組
3.國中團體組:男生組、女生組
4.高中團體組:男生組、女生組
(二)個人組
1.國小一、二年級:男單、女單
2.國小三年級組:男單、女單
3.國小四年級:男單、女單
4.國小五年級:男單、女單
5.國小六年級:男單、女單
6.國中一年級組:男單、女單、男雙、女雙
7.國中二年級組:男單、女單、男雙、女雙
8.國中三年級組:男單、女單、男雙、女雙
9.高中:男單、女單、男雙、女雙
每組需報名5人(組)以上(含),否則取消該賽事。
十、參加資格:
(一)團體組:每人限報1組,需同校學生。
外縣市均可報名,以學校名稱為單位組隊報名,不可跨校組隊。
※女生不可報名男生組,男生不得報名女生組。
(二)個人組:雙打需同校學生;每人限報1組
以114學年度9月開學年級為主,出賽時請務必攜帶中華民國國民
身分證或相關證件。
※女生不可報名男生組,男生不得報名女生組。
十一、比賽方式:大會有權更改賽制或取消該組比賽,不得異議。
(一)團體組:採三點(單、雙、單)比賽,選手不可兼點,每隊至多6人;以三
點先勝兩點為勝,勝負產生後,則無須再比賽。若有空點須排至第
三點,第一、二點不可輪空。
(二)個人組:以一局21分決勝負,11分換邊,不延長加賽。
視報名人數多寡採循環或雙敗淘汰賽。
十二、競賽相關規定事項:
(一)選手應遵守本競賽規程、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若違反下列情事之一者,即取消比賽資格:
1.比賽時間逾5分鐘不出場者,或無故棄權者(以球場掛鐘為準)。
2.有放水或打假球者。
3.冒名頂替資格不符者。
(二)各參加比賽單位,應於賽前30分鐘到場,團體賽比賽前30分鐘要填寫出場名單,並送交競賽組
(三)凡中途無故棄權退出比賽,則取消其後續賽程資格,成績不予計算,以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第一場棄權該項目之後賽程視同棄權
(四)為了比賽順利進行,大會有權調度及安排比賽場次,各隊不得異議。
(五)參加比賽應攜帶證明身分相關文件(身份證、學生證、在職證明),或附有照片且蓋有學校印鑑之在學證明,以備查驗。
(六)如遇特殊事故必須更改賽程時,經主辦單位官網公告、口頭或書面通知,各隊不得異議。
(七)比賽期間若有人數不足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出賽時,雙方選手必須全體列隊,核對各點出賽選手身份無誤後,開始進行比賽。比賽結束前,若出賽選手有人、證不符之情況得再次要求核對選手身份。
2.出賽時,若有資格不符之選手,不得填入出賽名單中,空點後不再繼續比賽。
(八)不服從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及不遵守大會規定者,得取消其比賽資格。
(九)比賽如遇撞場或連場,給予 5 分鐘休息,並請務必於賽前告知競賽組,以便調整賽程。
(十)對比賽有意見者,請於技術會議提出,賽中、賽後恕不受理,若質疑對手資格有問題者,請於賽前主動向裁判長或大會提出查驗證件,賽中、賽後恕不受理。
(十一)屬同一組別,不得重複報名,重複報名者,以第一次出場時為其歸屬。
(十二)參加比賽之球員,應攜帶相關證件(身份證、學生證、在學證明、在職證明)以備隨時查驗。
十三、比賽用球:由主辦單位決定之比賽級用球。
十四、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頒訂之羽球規則。
十五、報名日期:即日起114年7月22日(星期二)17:00止
十六、報名網址:https://www.beclass.com/showregist.php?regist_id=Mjk0ZmZlYzY4M2ZhODQwODk5NDU6U2hvd0Zvcm0=
電話:(06)9272992轉30 傳真:(06)9273043
信箱:chenchenjen@yahoo.com.tw
十七、領隊會議及抽籤:日期:114年8月7日(星期四)14:00
地點:澎湖縣文光國中3F會議室
十八、比賽細則:1.參賽球員需著運動服及球鞋。
2.每場比賽應準時出賽,逾5分鐘以棄權論,並不得參加敗部之賽程。
3.不得冒名頂替,如經發現取消參賽資格。
十九、獎勵:
1.個人組:各組取前8名。1至8名選手由大會頒發獎狀。
2.優秀選手之獎狀,於賽後立即頒獎。
※大會成績公佈後,獲獎選手請核對資料是否有誤,若有誤請立即反應,
當日若無反應視同無誤,獎狀印製後若需更改每張獎狀需加收工本費30
元整。
二十、本計劃如有未盡事宜處,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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