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務協商缺點?
債務協商的前置程序包含銀行協商和法院調解,前者僅針對金融機構的債務進行協商,後者則是所有的債務類型皆可聲請調解。
債務協商管道 | 銀行協商 | 法院調解 |
協商範圍 | 僅限金融機構債權 | 所有債權 |
申請方式 | 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 | 向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 |
申請費用 | 無 | 1千元 |
協商空間 | 少,由銀行決定 | 較多,調解委員協助搓合 |
優點 | 不一定要當面面談 | 有機會取得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明細及計算方法 |
缺點 | 無法拿到債權證明文件、無從得知債務的全貌 | 需至少出庭一次 |
不會。金融機構只接受本人親自申請辦理,透過代辦公司或債務整合公司並不會獲得更好的條件,而且還要付高額的手續費。如果真的需要委託代理人參與協商,建議委任專業律師,不要委由坊間的代辦業者辦理,以免受騙。
如果對於債務協商有任何疑問,您可以自行撥打電話至各銀行的協商專線作詢問,或至銀行公會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區、及金管會銀行局的消費金融債務專區作查詢,也可向司法院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於官網特別聲明:本會並未委託任何代辦公司協助辦理法律扶助,且向本會申請是不收取任何債務協商費用,審查通過後,本會將指派律師協助,您無須負擔律師費,請民眾注意代辦公司招攬話術,有時需繳交高額代辦費
可以。但即使已委託律師充作代理人參與協商,建議您還是要親自出席,一方面較能展現出誠意,也可親自磋商清償方案,有助於協商成立。
如果協商不成立,您可以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文件,證明已經過協商程序但未成立,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必須先申請前置協商,協商不成立後,才能向法院聲請。
您需要先提供一份債務清償計畫,法院會先請債權人表示意見,如果更生方案未獲多數同意,法院會依據債務人所提供的資料來決定每期的還款金額,持續還款6年後(如有自用住宅得延長至8年),即可免除您剩下的債務(即免責)。
※更生方案不一定要債權人過半同意,只要法院認為已有盡力清償即可。
法院會將您名下的財產全部變現,並按比例分配給所有的債權人,清算完後再根據您的財產狀況和生活情形,裁定是否可將您剩餘的債務一筆勾銷(即免責),若法院裁定不免責,您仍需償還剩餘的債務。
※清算程序開始後,有多達121項的工作限制(如金融從業人員、建築師、保險業務員等),也會限制出境和居住地。此外,法院也可以針對債務人的生活支出加以限制(禁奢)。清算程序終結後,待再等法院書面決定,是否能獲得債務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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