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法」於102年7月3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依該法第7條規定,於103年10月22日訂定發布「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建置完成「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制度」之法規依據。
為保障國內職場工作者操作機械、設備或器具之安全,本法第7條明定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安全標準者,應於資訊申報網站登錄,始得運出產製廠場或輸入;另於本法施行細則第12條明定適用本法第7條規定者包括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防爆電氣設備、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等10項產品。
本法第7條之施行日期為104年1月1日,財政部關務署所轄各海關已於104年2月1日推動相關產品之邊境管制作業,以阻絕不安全產品進入國內市場,確實為安全把關。考量前揭規定及相關邊境管制措施影響層面甚廣,為使相關業者明瞭前揭網站登錄及對不符安全產品禁止輸入或製造之法規、制度及作法,以因應調適,特辦理旨揭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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