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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WA RUN 就愛一起跑」新北市家扶公益路跑活動 (2023-04-22)(報名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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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授權及隱私權政策
一、 關於參與者個人資料註冊以及其它特定資料,悉依本活動單位「隱私權政策」受到保護與規範。

二、 活動單位為落實參與者個人資料之保護,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8 條規定告知下列事項:

蒐集目的及方式:為執行招募活動之需要,活動單位可向參與者蒐集個人資料,並以填寫報名表之方式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
參與者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分別有: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性別、電話、手機、E-mail、地址、國籍等可辨識個人資訊之資料。
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活動單位將於活動舉辦期間運用及保存參與者之個人資料 (2)地區:活動單位所在地區 (3)利用對象:活動單位 (4)利用方式:書面或電子
依據個資法第 3 條規定,參與者個人可向活動單位來電(客服電話:02-29592038)行使相關權利(例如:查詢、請求閱覽、請求給予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活動單位得依據個資法第 14 條以及同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規定酌收必要之成本費用或請求參與者為適當之釋明。
若參與者不願意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
免責事項
一、 本人已知悉參與本路跑活動將可能會因為追趕、跑步,因本身狀況或外來因素所造成之人身傷害及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溺水、扭傷、拉傷、骨折、高溫或低溫傷害(包括燙傷、中暑引起的病症,以及體溫過低等)、過度使用症候群、因其他活動參與者(包括但不限於參與現場觀眾、現場工作人員或活動志工)之過失行為及交通狀況導致之傷害、心臟疾病、中風或死亡等。

二、 本人已知悉並充分了解活動的相關完整內容,並同意承擔本活動可能所生之所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人身上及財產上之損害)

三、 團體報名時,如本人已取得團員個人資料並代替全體團員報名時,即代表全體團員於本次路跑活動均已授權本人代理;本人有義務將此免責事項告知予全體團員知悉,並皆視為本人及全體團員都已經詳閱並同意本次活動免責暨授權事項。

四、 因活動場地及人力限制,活動單位不提供保管物品之服務,請參與者切勿攜帶貴重物品、電子產品及易碎物品參加活動,若有遺失或損壞,活動單位概不負責。
免責事項(2)
五、 因應活動現場安全及交通狀況,參與者應依照活動單位公告之活動時間準時抵達活動現場,並同意活動進行期間內,遵循活動單位告知或指示之規則及說明以及工作人員之指示(例如活動路線、交通管制措施、活動時間等活動相關事宜)安排,如未遵循上開事項而受有損害時,活動單位概不負責。

六、 本人同意活動單位(包括但不限於活動單位員工或協辦單位、贊助單位等與活動相關之單位及人員)僅於公共意外責任險承保範圍內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承保本次活動之保險公司理賠),除此範圍外,本人同意免除並拋棄對於活動單位(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或協辦單位、贊助單位等與活動相關之單位及人員)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另外就本人自身因素導致本人或第三人之人身或財產損害時,應由本人自行負擔,不得向活動單位(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或協辦單位、贊助單位等與活動相關之單位及人員)請求損害賠償。

七、 參與者應將號碼布別於胸前,以利工作人員、裁判識別,如無號碼布者視同陪跑,工作人員有權請求其離開賽道並拒絕其參與活動,其繳交的報名費亦不退還。

八、 本人同意接受活動單位提供之急救等緊急醫療相關服務,且本人或本人之監護人同意免除所有因活動單位提供醫
參與者健康及安全事項
一、為了能立即辨別參與者的個人資訊,參加活動時應全程攜帶 IC 健保卡及身份證明文件。

二、參與者於報名前應自行評估個人身體健康狀況,並報名適當之參賽組別。如屬健康高風險者,應檢具醫生證明並簽屬免責聲明暨授權同意書,始能報名。

三、參與者如有特殊疾病或個人特殊用藥習慣,應於參與活動前自行註記於號碼布背面欄位,以利現場醫療人員能即時掌握資訊。

四、參與者應於活動前一日做好充足睡眠並於當日進行路跑活動前兩個小時完成進食,參與者於活動當日應視自身身體健康狀況量力而為,並於起跑前做好適當暖身及伸展。

五、活動進行期間,參與者如身體不適時,應立即停止參與活動並接受裁判或工作人員勸導後退出活動,參與者不得有異議。

六、參與者同意活動進行過程中,如因個人疾病、身體健康因素或未遵守裁判及工作人員指示或有違反活動單位公告之規定及說明導致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產損害時,活動單位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參與者倘若無法同意時,請勿報名。
活動保險事項
一、活動單位依法於本次活動中為參與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細節依據活動單位與承保本活動之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為準),承保活動單位設施不當或工作人員疏失導致之意外傷害做理賠。

二、 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應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載明之活動路線上因活動發生之公共意外事故。
被保險人在活動路線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生之公共意外事故。
三、被保險人有無發生公共意外險之事故由保險公司判定。

四、特別不保事項:

參與者個人疾病導致之運動傷害。
因參與者個人體質或因自身心血管所致之症狀,例如:休克、心臟症、糖尿病、熱衰竭、中暑、高山症、癲癇、脫水等。如參與者有該項之病史,選手應慎重考慮自身安全,並自行加保個人人身意外保險。
如參與者曾發生或有以下疾病狀況者,屬猝死高危險群,應諮詢醫師專業判斷,請勿勉強參加。
不明原因的胸部不適於(胸悶、胸痛)
不明原因導致呼吸困難
不明原因導致頭暈
突然失去知覺
高血壓(>140/90㎜Hg)
※ 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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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報名數:497[查詢]、[編修]、[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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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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