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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商品標示」網路有獎徵答活動(報名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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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一
依 111.5.18 總統公布之商品標示法第 22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 一年施行。」爰新法於 112.5.18 開始施行。


※ 問題二
新法施行後,關於無時效性商品之製造日期業者維持標示「製造日期:年、月、日」不會違反新法規定?


※ 問題三
新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標示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可將其標示為「製造年日」?


※ 問題四
新法施行後,業者可以直接將原產地/主要成分僅以英文標示,而不以中文標示?


※ 問題五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科技、產業或經濟發展情況,公告特定類別之商品得採行之電子標示方式。


※ 遵守規範
本人已經仔細閱讀過本文件,充分了解內容並同意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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