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伙潛水訓練中心
東北角OPEN WATER開放水域初階潛水員早鳥優惠專案
此為報名表,詳細資訊請參閱作伙潛水官網
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及報名須知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告知下列事項,敬請台端詳閱及知悉:
一、蒐集目的: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絡方式、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財務情況、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
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
本(分)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您保險契約之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透過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投保者)、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
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
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
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
報名須知
一、本人同意作伙潛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作伙潛水)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個人資料,並已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二、本人同意由作伙潛水承辦或再委外此次浮潛、體驗潛水、水肺潛水、自由潛水教學課程或任何潛水活動。
三、本人參加浮潛、體驗潛水、水肺潛水、自由潛水教學課程或任何潛水活動,同意由作伙潛水安排教練/導潛擔任本次潛水活動,並確實按照教練/導潛指示計畫潛水活動及監督,如有違反潛水計畫或監督指示發生意外,概由本人自行承擔負責。
四、本人相當清楚包括但不限於體驗潛水、水肺潛水、自由潛水教學或旅遊或任何潛水活動相關危險性及所有可能之意外狀況。本人了解潛水活動的地點,附近地區通常無備有減壓艙設備之醫療院所;且在進行潛水活動時,本人有面臨嚴重意外傷害,甚至生命的喪失可能性,儘管如此,本人仍然選擇進行潛水活動並將自行負責。
五、本人將承擔潛水所引發之意外傷害與生命危險之後果。同時,本人同意本人家屬、繼承人或任何人,無法對此事件任何人員、潛水公司提出任何刑、民事告訴及賠償。
六、本人已符合潛水系統規定之年齡資格,在評估自身健康狀況並詳讀及完全理解本協議書之內容與相關條文後,自願參與此項活動。
七、課程或活動所提供給台端使用的裝備,如有遺失、破損或碰撞,本公司有權取回裝備進行後續損害程度評估再行報價,如無法維修,將依原價進行賠償,如已停產設備,將依近似設備原價賠償,待支付款項後才可進行剩餘課程,如超過十日未支付,每樣每日將收取300元租金。
八、雙方如有發生任何糾紛情事時,作伙潛水有權停止進行中的活動、課程及核發任何執照,未完成之活動、課程或未核發的執照,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九、執照核發須完成作伙潛水相關測驗始得核發。
十、套裝課程只要任一項課程開課使用後,其餘課程將無法退費,並以第一項課程往後推一年內使用完畢,逾期無效。
十一、學員LINE專屬群組成立後即視為開課開始服務學員,之後無法退費。
如尚未成立學員LINE專屬群組,則依開課日為準,開課日往回推第15日以前(開課日前一天算第一天)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總費用 90%,第14日至第1日退還繳納費用總額 80%,開課當日或以後將不退費,未使用課程依開課日為準,保留一年。以上退費需另加15元轉帳手續費。
十二、南部或離島上課時,如因個人因素無法上課,課程延後將另行收取補課費。
十三、教學或活動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分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分,不負擔害賠償責任,多出之費用由本人自行負擔。
十四、本人已清楚詳閱課程內容、備註、注意事項。
十五、如有未盡事宜,雙方以誠實互信為原則,得就實際狀況磋商後,如協商不成,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