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方式: | ||
一、 幼兒園辦理本服務時,以自辦為原則。 | ||
二、 公立幼兒園全園參與人數達5人時即開辦。 | ||
三、 本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兼顧生活教育。 | ||
四、 本服務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迫,幼兒園應配合家長需求積極辦理,不得推諉;如有違反將究責。 |
參加對象、辦理期間、參加費用、補助對象及額度: | ||
參加對象 | 本校(園)幼兒園幼生。 | |
辦理期間 | 111學年度第1學期 | |
111/ 8 / 30 ~112/ 1 / 13 共 95 天 | ||
16:00-18:00 | 18:00-19:00 | |
留園時數共計 190 時 | 留園時數共計 95 時 | |
參加費用 (以2歲班幼生每小時不超過60元,3至入國小前幼生每小時不超過55元計算) | * 3-5歲班 10340 元/人 * 2歲專班 11400 元/人 | 依家長需求延長辦理至下午7時之幼兒園,由本局補助晚間6時到7時經費,得收取點心費,每生每天以不超過新臺幣20元為原則。 |
計算公式: *3-5歲班:190(時)╳55(時/元)=10340元 *2歲專班:190(時)╳60(時/元)=11400元 | ||
補助對象 |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 |
二、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之5足歲大班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3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以上者。 | ||
三、第1目所稱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本局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如:身心障礙幼兒、原住民籍幼兒、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以正式函文方式申請者)。 | ||
補助額度 | 每生每學期最高補助12,600元(每月最高補助2,800元) | |
本案開辦調查結果須公告於學校網站及公佈欄等明顯處供家長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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