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大綱】
1.租約
2借用
3一個房間出租
4.二房東再轉租
5.買賣糾紛佔有中
6.停車位 A點交B:不點交
7.第三人佔有 使用權源不明
8.執行債務人未佔有 但家人佔有
9.空屋不點交
10.債權人陳報: 債務人自住否? 屬實則點交 否則不點交
11.法院詢問管理員債務人自住屬實屬實則點交 否則不點交
12.租約已被排除? 確認則點交 否則不點交
13.土地共有被拍賣
14.地上物被賣但土地無拍賣
15.土地被賣但建物無拍賣
16筆錄點交 拍定後不點交
17.變賣分割共有物
18.拍定後租約到期
19.點交後又搬回
20.建物共有
21.買賣糾紛+租約
22.出租人非所有權人
23.土地上的經濟作物及土地下的經濟作物
24.無法區分特別位置
25.張三實際出資但登記李四名義 法屋目前佔有人為張三
26.工廠交付
27.土地上有其它共有人建物 不在拍賣範圍内
28.所有權人張三出租予李四 租賃期間又信託登記予李四出租 李四又出租予王五
29.第三人(前妻或前夫)同居佔有
30.民法425-1(推定租約)
31.查封時由實質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 屬有權使用 然本件係拍賣形式債務人之不動產
32.債務人出租於
A:自己為負責人之公司使用時
B:該公司負責人為與債務人非共同生活之女婿或外人但債務人仍屬股東之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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