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六條:事業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 危險狀況及勞工人數,置適量之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有關急救事宜。第一項急救人 員,每一班次應至少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再設置一人。 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合格代理人,代理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