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108 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身心障礙者會長盃地板滾球錦標賽 裁判招募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8 年 12 月 24 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080044713 號函辦理。
二、目 的:為推展全民體育及倡導學校重度、極重度多重障礙學生體育活動,讓多重障礙者迎向陽光,促進身心健康,提昇地板滾球運動技術水準,輔導運動績優學生升學造就人才。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五、協辦單位:中華地板滾球運動協會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新北市板樹體育館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8 日(星期六)
(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因素,比賽場地無法正常舉行賽事,將視情況延期辦理,日期將再另行通知。)
七、比賽地點:新北市板樹體育館 (新北市板橋區溪城路 90 號)
八、報到時間: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 時
九、比賽時間: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8 日上午 10 時至 18 時
十、參賽資格與分組:
標準組
1.高中(職)組-限在學生(高中職、五專前 3 年在學學生,應符合法令規定入學就學年齡),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並需出具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所公告分級結果者。
2.國中組-限在學生(公、私立國中,應符合法令規定入學就學年齡),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並需出具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所公告分級結果者。開放組 需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者。因賽程時間關係,以 12隊為限,每單位限報名 1 隊。(若在報名截止期限內,報名組數超出 12 隊,將以公開抽籤決定錄取參賽隊伍)。
註:學生組取消運動績優生甄審、甄試資格之年齡限制,惟其仍應符合法令規定入學、就學年齡之限制。
十一、競賽組別:
(一) 標準組個人賽:
高中(職)組與國中組均包括下列各組:
1. BC1個人賽選手級數依國際地板滾球運動聯盟(BISFed)分級規定為BC1的選手,比賽時可由一位運動助理員協助。
2. BC2個人賽選手級數依BISFed分級規定為BC2,比賽時不可有運動助理員協助。
3. BC3個人賽
A. 選手級數依BISFed分級規定為BC3,每位選手可以有一位運動助理員協助,運動助理員可以停留在投擲區塊內,但必須保持背對球場且不能目睹球賽的過程。
B. 選手所需之輔具由選手自備,不得要求大會提供、並在競賽前由大會鑑定,不符合規則之輔具不得參賽。
4. BC4個人賽選手級數依BISFed分級規定為BC4,比賽時不可有助理員陪同參賽,但BC4腳踢選手可有一位運動助理員協助。
(二)開放組團體賽:需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者。每隊最少三人,得另報一或二位候補選手(每隊至多五人)。
十二、報名手續:請完成書面或線上報名手續
(一) 報名費用:
1. 每人報名費新台幣 300 元,含選手午餐便當、場地保險等費用。
2. 由學校統一匯款至本會帳戶銀行:兆豐銀行台北復興分行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 帳號:008-10-37495-93.
請於匯款後 Email 告知匯款人姓名、匯款日期、金額及帳號後 5碼(Email: ctpc1984@gmail.com),並請來電(02)8771-1450 確認是否報名成功。
(二) 報名網址:https://google-url.com/9JEW3
(三)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09 年 3 月 15 日止(紙本以郵戳為憑;網路報名至 3/15 23:59 止)。
(四) 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1 樓)
聯 絡 人:黃鈺惠、黃薈倫 / 電 話:(02)87711450 27782407 傳 真:(02)27782409 Email:ctpc1984@gmail.com
(五) 注意事項:
1. 請檢附報名表、匯款收據、身心障礙證明、分級結果影本(分級結果請上網查詢:http://www.taiwanpscc.org/?tag=ml)及學校出具切結書,由學校統一提供給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資料不全者不得比賽。
2.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十三、比賽制度:依報名人數多寡訂定之。
十四、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審定公布之最新地板滾球規則。
十五、比賽用球:國際用地板滾球。
十六、賽程公告:賽程經抽籤後於 3 月24 日統一公告於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網站。
十七、領隊會議:訂於賽事當天(3月28日)上午 9:00 於比賽現場召開,攸關賽程進行及各隊權益,請各領隊務必準時參與。
十八、檢錄:比賽前 15 分鐘應至檢錄處檢錄。
十九、獎勵辦法:
(一) 本運動項目為教育部核定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每年指定之各種身心障礙運動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
1. 參賽隊(人)數為 6 個以上者,獲得前 3 名。
2. 參賽隊(人)數為 4-5 個者,獲得前 2 名。
3. 參賽隊(人)數為 3 個以下者,獲得第 1 名。
4. 實際參賽隊(人)數僅一個者,不得申請甄試升學。
(二) 頒發獎牌、獎狀辦法:1. 參賽人數達 2~3 人則錄取 1 名;4~6 人錄取 3 名;7 人錄取 4 名;8~20 人錄取 6 名;21 人以上錄取 8 名;錄取者依錄取名額第 1 名至第 3 名頒發獎牌、獎狀;第 4 至 8 名者頒發獎狀。2. 開放團體賽:參賽隊伍 2~3 隊則錄取 1 隊;4~6 隊錄取 3 隊;7 隊錄取 4 隊;8~12 隊錄取 6 隊;前三名頒發獎牌、獎狀;第 4 名至第 6 名頒發獎狀。
二十、 運動員申訴:
(一)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 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二) 書面申訴應由領隊(或教練代理)簽章,向裁判長正式提出,並附繳保證金伍仟元,經裁判長召開技術委員會議,認為其申訴理由不成立者,得沒收其保證金。
(三) 如抗議成立,則恢復該運動員成績、名次及退還保證金。
二十一、 罰 則:
(一) 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者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則取消該員參賽資格,但判決前已比賽之場次不予重賽。
(二) 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罰責處分之:
1. 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賽權利。
2. 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參與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 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十分鐘內未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職員一年之參賽、參與權利。
4.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權資格,並停止該裁判員終身擔任運動裁判之權利。
二十二、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布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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