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課程發予3小時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在職訓練證明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民國105年9月22日增訂第17-1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
業務主管每二年至少接受六小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每二年至少接受十二小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