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花蓮縣國小U12男子組、女子組5人制足球對抗賽
競賽規程
一、目的:推展全民運動,促進學校運動風氣,提升足球運動水準。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花蓮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
四、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社團法人花蓮縣足球協會、國立花蓮高農、花蓮縣立花崗國中
六、比賽日期:108年6月15~16日(六、日)
七、比賽地點:國立花蓮高農足球場
八、比賽組別:5人制
(一)、U12男生組:民國95年09月1日以後出生者。(女生可參加該組別)
(二)、U12女生組:民國95年09月1日以後出生者。
一、參賽資格:
(一)、自由組隊參加,每人限報一隊。(如有球員重複報名,取消該球員之參賽資格)
(二)、每隊至少報名人數需滿5人,最多10人。
比賽方式與規則: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審定公佈之最新5人制、足球運動規則。
(二)、比賽制度:視比賽隊伍數於抽籤時公佈。
(三)、比賽細則
1. 每場比賽為40分鐘(上下半場各20分鐘),中場休息5分鐘。以裁判計時為準
2. 當場參賽人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四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同大會工作人員共同管控該區秩序。
3. 凡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號碼(場上隊長需佩帶臂章,守門員若擔任普通球員時球衣號碼需相同)與報名之號碼不同者,該場比賽不得出賽。
4. 各球隊比賽時,依領隊會議確定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若未登錄者,需配合已登錄球隊之顏色,若二隊皆未登錄,必須攜帶兩套不同顏色球衣;各球隊比賽時,賽程排在前者穿著深色球衣,賽程排在後者穿著淺色球衣;球隊球衣、球褲、長襪須明顯並配戴護脛;全隊球衣、球褲、襪子顏色與樣式必須一致,若出現顏色不同的將不允許上場比賽;比賽禁止穿著鋁釘、金屬釘、活動釘球鞋出賽。
5. 凡比賽中不服裁判而被判棄權或無故棄權之球隊,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6. 因故逾規定比賽時間10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如經向大會提出具體說明,並查證屬實者,仍取消其繼續比賽及受獎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惟不另議處。
7. 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該球隊及總教練與冒名者均處以一年停賽之處分,並函送教育主管單位處理。
8. 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毆打對方職隊員或侮辱裁判情事,需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或本會紀律委員會處理。
9. 比賽中,如遇二次黃牌(不同場次)被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再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比賽中被裁判罰出場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分區賽紅黃牌不被列入總決賽計算)。
10.比賽中被裁判『警告』或『判罰出場』之球員,競賽委員會需視情節輕重,加重處罰或增加停賽場次。
11.比賽期間,如遇球隊隊職員發生違紀違法情事,需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或本會紀律委員會處理。
12.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內之判罰,應按裁判判罰為終決,參賽球隊對當場比賽規則事項判罰有疑問時,得依競賽規程第13條規定程序向大會提出。
十一、 名次判別
(一)、 循環賽:
1. 勝一場得3分、敗一場0分、和局各得1分,不加時賽。
2. 兩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2)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3)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4)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5)抽籤決定。
(二)、 淘汰賽:
1.一般場次若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時,不延長加時比賽,直接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球員5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2.四強交叉決賽及冠軍賽若遇和局應進行加時比賽,各組均延長10分鐘(上下半場各5分鐘);再和局時,直接比踢罰球點球決定勝負,兩隊各派球員5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
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十二、申訴:比賽除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外,其他申訴事件,應由領隊或總教練於該場比賽後三十分鐘內用書面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整,交由大會處理,如申訴理由不成立時,保證金沒收,凡申訴案件以大會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
十二、參加辦法:
(一)、 報名方式:請至https://ppt.cc/fmS3tx填寫報名表,報名後請Line鐵木教練確認,Line ID:fattydemo
(二)、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8年5月29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
(三)、 賽程抽籤:
1.日期:108年5月31日(星期五)下午2時,務請派員出席,否則由主辦單位代抽代決,不得異議,賽程表於108年6月3日(星期一)公佈於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2.地點:花崗國中會議室。
十三、獎勵:本次對抗賽為縣級比賽,可依花蓮縣公教人員獎勵標準敘獎。
獎勵原則如下:
(一)、本縣各種競賽團體錦標參賽隊數達8隊以上取前4名、5-7隊取前3名、4隊取前2名、3隊取前1名頒發優勝獎盃1座。
(二)、獲獎單位及個人指導人員(依秩序册所列為主),依據【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懲作業要點】辦理敘獎(註:同一競賽種類僅以最高獎勵敘獎之)。
(三)、辦理本次活動有功人員,予以敘獎之獎勵。
懲罰:
(一)、代表隊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之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除各有關審判委員會當場予隊員停賽處分外,並得停止其參加次年縣長盃之比賽權利。
(二)、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經查明屬實時,取消比賽資格,並得停止其參加次年縣長盃之比賽權利。
十六、附則:
(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公佈之。
(二)、活動期間嚴禁在校園內吸煙(衛生局會派人來拍照)、吃檳榔、喝酒、烤肉。
(三)、球場內禁止帶飲料進入。
(四)、當天活動大會會安排專門垃圾收集站,麻煩帶隊老師及家長將垃圾帶至收集站做分類及回收。
(五)、本規程報花蓮縣體育會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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