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典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私立典寶居家長照機構
高雄市108年度「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20小時課程」自費班招生簡章
本課程已申請長照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積分中。
一、目的:長照2.0開辦至今,擴大服務對象外,亦希望服務人員資格訓練課程,在兼顧專業知能條件下,能更快養成服務技能,透過職前及在職訓練,提升長照服務機構照顧失能身心障礙者之專業知能。
二、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三、審查單位 : 社團法人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
四、承辦單位: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典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私立典寶居家長照機構
五、辦理日期:第一梯次:108年5月5日,5月11-12日
第二梯次:108年6月15-16日,6月23日
六、上課地點: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70號11樓
七、參加對象:具照顧服務員資格者。
八、招生人數:招生50名,額滿為止;當梯次招滿38人即可開課。
九、課程費用:2,000元/人(含訓練講義、便當及茶水)。
十、繳款方式:(資格審核通過者)
1.至本會親自繳納
2.匯款帳號
戶名: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典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郵局劃撥帳號:700-0041552-0354361(左營新莊仔郵局)
*請註明參加者姓名、身份證字號,匯款後請傳真匯款單並來電確認。
十、報名方式:
1.以網路報名:個人填寫表單提交,依報名先後順序至額滿為止。
2.須先完成匯款手續後,再填報名表提交。提交後單位若稽核繳款未完成者,立即取消報名資格,不另行通知。
3.電話(07)3112615 傳真:(07)3112610 承辦人:徐夢涵居服督導
十一、報名文件:需檢附相關證明,由承辦單位審核符合資格者始可參加。
1.1吋照片1張(上課繳交)
2.需先於報名時上傳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結業資格:
學員於課程期間全程參與,並於課程結束後繳回問卷調查表,受訓人員於課程期間全程參與20小時訓練,經核備後發給學員「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課程」結業證書。受訓人員遲到20分鐘、缺課或請假者,即無法取得研習證明。
十三、交通路線圖
1.公車:
十全路口站約146公尺:224(原24B).33。
三民公園站(博愛路口)約200公尺:28.53B.8008.8009.
後火車站約280公尺:33.73.紅28.
2.捷運及火車:可搭乘火車或是高雄捷運至【高雄車站】下車,從後站出口再步行約280公尺可達本會。
3.上課地點: 站前企業領袖大樓-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70號11樓
十四、注意事項:
1.為維護課程品質敬請準時參加會議。冒名頂替者經查證屬實,不發放研習證書及退費。
2.原預計開課日期,如遇颱風等不可抗拒因素,經政府公布放假者,該課程暫
停實施並不另通知,原課程將擇期辦理。
3.本課程提供午餐,會場備有茶水及咖啡包,請參加學員自備環保杯。
十五、本會保留師資、授課順序等彈性變更之權利,若有異動將主動函報主管機關核備,不另行通知。
十六、課程表
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課程
上課 日期 | 上課 時間 | 課程 | 時數 | 講師 |
5/5(日) 6/16(日) | 7:45-8:00 | 報 到 | ||
8:00-11:00 | 身心障礙者的健康照顧 | 3 | 高雄市育英護老行動協會 理事 陳乃鳳 | |
11:00-12:00 | 與服務對象溝通互動 | 1 |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典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居服主任吳美雲 | |
12:00-13:00 | 午 休 | |||
13:00-14:00 | 與服務對象溝通互動 | 1 |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典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居服主任吳美雲 | |
14:00-17:00 | 職業安全與衛生 | 3 |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產品推廣高級管理師 |
上課 日期 | 上課 時間 | 課程 | 時數 | 講師 | |
5/11(六) 6/23(日) | 8:30-8:45 | 報 到 | |||
9:00-12:00 | 正向行為支持 | 3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教授 鈕文英 | ||
12:00-13:00 | 午 休 | ||||
13:00-16:00 | 正向行為支持 | 3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教授 鈕文英 |
上課 日期 | 上課 時間 | 課程 | 時數 | 講師 | |
5/12(日) 6/15(六) | 8:30-8:45 | 報 到 | |||
9:00-12:00 | 日常生活支持 | 3 | 米迦勒社會福利協會 總幹事 王姿琦 | ||
12:00-13:00 | 午 休 | ||||
13:00-16:00 | 日常生活支持 | 3 | 米迦勒社會福利協會 總幹事 王姿琦 |
十七、參訓學員繳納費用後,因故要求退費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開課日三十日前退費者,應全額退費。
(二)實際開課日十六日至二十九日前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10%。
(三)實際開課日前十五日內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20%。
(四)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次)上課前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30%。
(五)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次)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
費用之50%。
(六)實際開課日起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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