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107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身心障礙者會長盃地板滾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7年11月22日臺教授體字第1070040590號函及108
年2月13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80003831號函辦理。
二、目 的:為推展全民體育及倡導學校重度、極重度多重障礙學生體育活
動,讓多重障礙者迎向陽光,促進身心健康,提昇地板滾球運動技術水準,輔導運動
績優學生升學造就人才。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五、協辦單位:中華地板滾球運動協會
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
臺北市文山特殊教育學校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30日至31日
七、比賽地點:臺北市文山特殊教育學校
(臺北市文山區秀明路一段169號)
八、報到時間:中華民國108年3月30日上午9時
九、比賽時間:中華民國108年3月30日上午10時至3月31日止
十、參賽資格與分組:
高中組: 限在學(高中、職)生(應符合法令規定入學就學年齡),
以學校原單位(不得跨校組隊),並需持有中華民國殘障
體育運動總會所核發體位分級卡者。
國中組: 限在學(公、私立國中)生(應符合法令規定入學就學
年齡),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並需持有中華民
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所核發體位分級卡者。
開放組: 需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者。因賽程時間關係,以12
隊為限,每單位限報名1隊。
(若在報名截止期限內,報名組數超出12隊,將以公
開抽籤決定錄取參賽隊伍)。
註:學生組取消運動績優生甄審、甄試資格之年齡限制,惟其
仍應符合法令規定入學、就學年齡之限制。
十一、競賽組別:
(一)BC1個人賽:
選手級數依國際地板滾球運動聯盟(BISFed)分級規定為BC1的選手,
比賽時可由一位運動助理員協助。
(二)BC2個人賽:
選手級數依BISFed分級規定為BC2,比賽時不可有運動助理員協助。
(三)BC3個人賽:
1.選手級數依BISFed分級規定為BC3,每位選手可以有一位運動助理
員協助,運動助理員可以停留在投擲區塊內,但必須保持背對球場
且不能目睹球賽的過程。
2.選手所需之輔具由選手自備,不得要求大會提供、並在競賽前由大
會鑑定,不符合規則之輔具不得參賽。
(四)BC4個人賽:
選手級數依BISFed分級規定為BC4,比賽時不可有助理員陪同參賽,
但BC4腳踢選手可有一位運動助理員協助。
(五)開放團體賽:
需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者。每隊最少三人,得另報一或二位候
補選手(每隊至多五人)。
十二、報名手續:
(一)報名費用:每位參賽選手酌收報名費新台幣300元
(由學校統一劃撥至「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郵局劃撥帳號:16788258號。)
(二)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8年3月8日止(以郵戳為憑)。
(三)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台北市朱崙街20號1樓)
聯絡人:盧素貞、沈芳廷
電 話:(02)87711450 27782407
傳 真:(02)27782409
線上報名網址:https://goo.g1/nJukMo
(四)注意事項:
1.報名時紙本資料,請檢附匯款收據、身心障礙手冊、體位分級卡正
反面影本及學校出具切結書連同報名表,一併由學校統一寄送至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資料不全者不得比賽。
2.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3.線上報名聯絡人:中華地板滾球運動協會/張晏行、洪家興。
電話:(02)28925689分機:32、33
十三、比賽制度:依報名人數多寡訂定之。
十四、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審定公佈之最新地板滾球
規則。
十五、比賽用球:國際用地板滾球。
十六、賽程公告:賽程經抽籤後,於3月15日(星期五)統一公告於中華民
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網站。
十七、領隊(技術)會議:訂於賽事首日當天(3月30日)08:30於比賽現場
召開,有關賽程進行及各隊權益,請各領隊務必準
時參與。
十八、檢錄:比賽前15分鐘應至檢錄處檢錄。
十九、獎勵辦法:
(一)本運動項目為教育部核定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每年指定之各
種身心障礙運動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
請甄試升學
1.參賽隊(人)數為6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3名。
2.參賽隊(人)數為4個或5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2名。
3.參賽隊(人)數為3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1名。
但其實際參賽隊(人)數僅一個者,不得申請甄試升學。
(二)頒發獎牌、獎狀辦法:
1.參賽人數達2~3人則錄取1名,4~6人錄取3名,7人錄取4名,8~20人錄取6名
,21人以上錄取8名,錄取者依錄取名額第1名至第3名頒發獎牌、獎狀;第4
至8名者頒發獎狀。
2.開放團體賽:參賽隊伍2~3隊則錄取1隊,4~6隊錄取3隊,7隊錄取4隊,8~12隊
錄取6隊,前三名頒發獎牌、獎狀,第4名至第6名頒發獎狀。
二十、運動員申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
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
訴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領隊(或教練代理)簽章,向裁判長正式提
出,並附繳保證金參仟元,經裁判長召開技術委員會議,
認為其申訴理由不成立者,得沒收其保證金。
(三)如抗議成立,則恢復該運動員成績、名次及退還保證金。
二十一、罰 則:
(一)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者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則取消
該員參賽資格,但判決前已比賽之場次不予重賽。
(二)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
下列罰責處分之:
1.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
終身停止該選手參賽權利。
2.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
身停止該職員參與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
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十分鐘內未恢復比賽時,
取消該隊(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職員一
年之參賽、參與權利。
4.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權
資格,並停止該裁判員終身擔任運動裁判之權利。
二十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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