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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台灣燈會愛情雙港二日遊(2/16-2/17)

活動日期:2019-02-16

2019台灣燈會愛情

活動說明

2019台灣燈會愛情雙港二日遊

屏安鵬來,光耀30燈會,高屏二天一夜遊

 

行程特色

  1. 住宿澄清湖畔樺舍商旅,晨起漫步澄清湖,最為愜意

  2. 雙水路進擊。搭傳統原生態大型竹筏一賞台灣最大潟湖(東港大鵬灣),二月最新航線開航搭潮流浪漫遊艇遊港賞西子夕照曾為清代打狗八景。

  3. 專車親送貴賓直抵2019年屏東燈會區賞「屏安鵬來光耀30燈會」,省去開車、停車、找車與塞車之苦。實際以主辦單位現場交通動線規劃為主。

  4. 特別安排當地有特色的風味餐,一為萬巒豬腳風味餐、二為當地海鮮風味餐

 

第一天108/2/16(六)

09:30左營高鐵集合出發到

10:30~11:00萬金教堂-為台灣現存最古老的教堂建築物,啟用於1870年。

11:20~12:00可茵山可可莊園-認識巧克力的一生。

12:30~13:30萬巒豬腳午餐2500元/桌

14:00~16:00 -仁鵬灣(搭乘大型竹筏,暢遊大鵬灣)無限量烤鮮蚵嚐海味

16:10~17:00鮮饌道觀光工廠-

17:00~18:00海鮮風味餐2500元/桌

18:30~21:30大鵬灣「屏安鵬來,光耀30」主題燈會區(試營運搶先看)

21:30集合上車返回高雄樺舍住宿

 

第二天108/2/17(日)

早起貴賓可至櫃台領取澄清湖門票,散步園區

08:30飯店出發-

09:30~11:00漯底山自然公園-看山-看海-看惡地-看碉堡一次滿足

11:30~12:30參觀全台最先進最乾淨的蚵仔寮漁港-親臨新鮮漁獲之拍賣現場

12:30~13:30本日午餐開放自理,可以現場買新鮮魚貨,請業者代煮。

14:30~15:10浪漫愛河品咖啡(韓國瑜市長就職現場)

15:30~16:30漫步高雄棧7庫至棧2庫最新景觀廊帶

17:00~18:30搭乘愛情蝴蝶公主遊高雄港賞西子夕照(清朝打狗八景)

18:30送左營高鐵

 

燈會前唯一梯次搶先看,預計招收36名,敬請把握機會

 

原價: 四人房每人3800元(早鳥價每人3200元)

      三人房每人3900元(早鳥價每人3250元)

       二人房每人4100元(早鳥價每人3300元)

2019年1月31日23:58時前完成網路報名與匯款者,均享早鳥優惠價。逾時恢復原價

 

二日團費包含:遊覽車資、住宿一晚、第一天午晚餐、二水路船票、愛河咖啡一杯、景點門票,領隊服務費,旅責險200萬/20萬

 

二日團費不包含:第二日午餐、晚餐,景區內DIY活動或個人消費。

 

<<匯款資訊>>

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

代號:013

戶名:巨派旅行社有限公司

帳號:029-03-000633-8

 

<<注意事項>>

  1. 集合地點,請務必提前或準時到達,逾時不候。

  2. 第二天午餐蚵仔寮漁港自理,晚餐沒安排。

  3. 報名時請自行找伴一同參與。若單人參加獨住一室,加收單房差700元/人。10歲以下不佔床兒童收費2700元/人。未滿二歲幼兒收費200元/人

  4. 旅客採抽籤決定車上座次,旅客間可雙方協調同意互換座位。

  5. 如遇颱風、地震、豪雨等自然不可抗拒之因素,旅行社保有延期出發或全額退費之權利。

  6. 網路登錄資料後完成繳費,才算完成報名,如未成團旅可選擇全額退費或改參加後續梯次保有優先參與權。(若能於早鳥限定時間內完成匯款,可享早鳥價)

  7. 匯款完成請填寫”聯繫  承辦人”留下1匯款總金額2匯款人或匯款帳號後五碼3報名人4參加日期或撥打巨派旅行社07-3366737

  8. 本團滿20人成團,屆時若未成團,團費無息退還。

  9. 旅客報名繳費後請自行下載”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條文”做為雙方權利之確保。

  10.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洽詢承辦人員黃小姐或鄭先生

     

<<退費機制>>

依照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並依下列基準賠償:

  1.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2.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3.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4.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5.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6.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旅行社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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