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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天空之城台中彩虹眷村花博二日遊(優質團)高雄發車

苗栗天空之城台中彩虹

活動說明

苗栗天空之城、彩虹眷村、台中花博、台南蘭都二日遊(優質團)

第一梯次:108年2月16~17日(六~日)

第二梯次:108年3月23~24日(六~日)

 

<<行程規劃>>

第一天(星期六)

07:00高雄中正文化中心

07:15楠梓交流道少年法庭

07:25岡山交流道統聯客運站

07:30仁德交流道家樂福

上國道前往苗栗大湖,換搭接駁小車30分鐘抵達頗具特色的天空之城。

<<苗栗天空之城>>,一直是台灣城堡景觀餐廳中,非常具特色的一間,裡頭有兩間餐廳,一間是天堂古堡餐廳,一間是鳥V.S人餐廳,天堂古堡餐廳的視野最好,坐在室內就可遠眺鯉魚潭。在喧囂城市中生活的您,值得您到此一遊。並在天空之城享用一頓NT$500元古堡團體精緻套餐美食。餐後盡情釋放手機的儲存空間,收納美不勝收的景色,會讓您直呼過癮。

下山後前往台中

<<彩虹眷村>>-嶺東科技大學附近有一處舊眷村,因老兵黃永阜在房屋牆壁上作畫,形成彩虹般美麗的景觀,久而久之,這美麗的眷村就被人們被稱為「彩虹眷村」,老兵伯伯用色彩畫出家鄉的彩虹,期望能搭此虹橋到對岸娘親的家。最近成為日本遊客來台必看景點首選。

<<台中花博-葫蘆墩園區>>以「水岸花都」與「水」為發想打造生活、人文、親水、綠色等內涵特色,提供多元水域環境,結合園藝與花卉,以打造具優質生態溪流為首要目標,奠定永續之基礎。

晚餐:餐標NT$250元

 

住宿台中永悅行旅:花博期間台中市假日一房難求,在台中住宿最受網友推薦的永悅行旅特別保留參加本團旅客的房間數。房間豪華寬敞,平價收費,值得把握機會。

 

第二天(星期日)

晨喚與活力早餐,養足精神後出發前往花博主題園區。遊客依個人不同優惠身份自行買票入園

 

<<台中花博-后里園區>>台中花博后里森林園區內裝置藝術「聆聽花開的聲音」,該作品結合藝術與科技,打造地表最大機械繡球花,紅色花辮並會隨著音樂開合、互動,展現花卉生命力,相信「聆聽花開的聲音」將成為台中花博的美麗痕跡。

 

今日讓遊客在后里森林園區與馬場園區盡情與花為伍,午餐自理可自行於園區內美食街享用。團體預計14:00集合上車出發前往台南。

 

<<台南蘭都(蘭花參觀)>>為了發揚台南蘭花產業的驕傲,這座結合休閒、寓教於樂的「蘭都工廠」,用來體驗、探索、展售「蘭花」相關的文化知識與商品。從台南的驕傲出發,從此蘭花的美麗不再受限於脆弱短暫的印象,而是能夠藉由各種形象與技術的轉換,留存於生活中每個細節。

 

滿載而歸,依序返回出發點,完成一次美麗悠閒的旅程    

仁德交流道

岡山交流道

楠梓交流道

高雄中正文化中心(終點站)

 

原  價:4100元/人(二人一室)

優惠價:3950元/人(二人一室)

       3750元/人(四人一室)

每梯次收客滿20人就出發,請早預約以免向隅

 

二日團費包含

遊覽車車資、接駁車資、一晚住宿,1午1晚1早餐費,景區與200萬/20萬保險費,司機領隊服務費與每人每天一瓶水。

二日費用不包含

台中花博門票、景區內個人額外花費之費用

 


 

<<匯款資訊>>

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

代號:013

戶名:巨派旅行社有限公司

帳號:029-03-000633-8

 

<<注意事項>>

  1. 集合地點,請務必提前或準時到達,逾時不候。

  2. 假日返回高雄。第二天沒安排晚餐,會於適當地點停車,供旅客購買餐食。

  3. 報名時請自行找伴一同參與。若單人參加獨住一室,加收單房差1200元/人,四人房只住三人每人加收250元/人。10歲以下不佔床兒童收費2500元/人。未滿二歲幼兒收費100元/人

  4. 旅客採抽籤決定車上座次,旅客間可雙方協調同意互換座位。

  5. 如遇颱風、地震、豪雨等自然不可抗拒之因素,旅行社保有延期出發或全額退費之權利。

  6. 網路登錄資料後完成繳費,才算完成報名,如未成團旅可選擇全額退費或改參加後續梯次保有優先參與權。

  7. 匯款完成請填寫”聯繫  承辦人”留下1匯款總金額2匯款人或匯款帳號後五碼3報名人4參加日期或撥打巨派旅行社07-3366737

  8. 旅客報名繳費後請自行下載”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條文”做為雙方權利之確保。

  9.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洽詢承辦人員黃小姐或鄭先生

     

<<退費機制>>

依照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並依下列基準賠償:

  1.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2.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3.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4.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5.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6.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旅行社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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