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古物智慧型監測及巡查系統 教育訓練研習
簡章
壹、 目的
為協助各級主管機關及古物保管單位依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6條規定「展藏保存於開放或半開放空間、戶外環境之古物,應有專責人員定期巡查並維護防盜保全、防減災設施」辦理,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研究開發古物保存環境、防盜保全及防減災相關之監測設備模組,並建置管理平臺及智慧行動管理巡查系統,本年度為第一期階段,已完成初步成果及試點計畫。
兩大系統運用智慧科技,係為有限人力與物力資源下,提供科技挹注來守護古物,尤其縣市經指定之古物多有環境因子之風險,需更為周全之防護。邀請各主管機關與保管單位共同研習運用兩項系統作為未來古物文化資產守護之最佳系統工具,期盼提供有效古物智慧管理維護作業輔助。
(一)古物智慧型監測展示及管理平臺:為古物監測資料之管理與應用建立管理平臺,管理單位包括本局、各縣市古物業務單位及各古物保管單位(不同層級權責設計)。
功能簡介:如古物現場監測資訊、整合資源調查及災害警示資料、古物環景、即時影像及有危及古物行為之影像紀錄查詢與瀏覽等。
(二)古物智慧行動管理巡查系統:戶外及寺廟等公共空間之古物智慧行動裝置之管理巡查系統
功能簡介:如行動裝置書寫、打卡、錄音等功能、古物資產指引及路線規畫、擴增實境技術、現場重大損害依權責通報,並立即成立討論群組等。
貳、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承辦單位:采義科技有限公司
參、 授課對象:
研習人數預定70人為原則,研習過程有實作過程請攜帶行動裝置(手機或是平板、電腦)。
1. 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古物業務相關人員
2. 古物保管單位人員。
課程注意事項:
(1)系統為響應式平台設計,可使在不同的裝置上瀏覽時對應不同解析度皆有適合的呈現。
(2)本次課程將安排課程助理協助操作,爰考量實作品質,以招收70位學員為原則,敬請提早報名。主辦單位得視需求保留最終學員人數調整。
(3)提供公務人員學習時數2小時。
(4)若發生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活動進行(如風災、地震、火災、水災等),依規定辦理延期並公告於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網站
肆、 課程表(09:30開始報到請學員提早報到入場)
時間 | 課程 | 內容 |
9:30-10:00 | 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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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05 | 開幕 | 長官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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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10:30 | 整體系統架構說明 | 本局預定補助109年度系統建置申請案說明 作業流程說明、權限功能說明 |
10:30-11:00 | 古物智慧型監測系統 | (1) 古物保存環境現況資訊建置查詢、分析古物智慧型監測圖台系統 (2) 現場監測功能 (3) 防災:整合政府災害警示發布資訊 (4) 提供古物環景 (5) 線上追蹤通報維護功能 (6) 防盜保全:利用影像監看,提供即時影像危及古物行為之影像紀錄查詢與瀏覽。 (7) 勘誤管理 |
| 休息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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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1:40 | 古物智慧行動巡查系統 | (1) 擴增實境技術,提供古物尋找導引及虛擬標籤 (2) 古物巡查表填寫功能:行動裝置書寫、打卡拍照、錄音 (3) 古物現場異常警訊及災害警示回報機能 (4) 環景顯示 (5) 討論群組功能 |
11:40-12:00 | 問題與討論 | 針對本次上課內容及系統後續維運建議與討論 |
伍、 教育訓練時間與地點:
時間:108年1月25日(五) 上午10:00-12:00
地點: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 國際會議廳
(地址:台南市中西區中正路1-1號)
陸、 報名與錄取
1. 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自108年1月21日止17:00止。
2. 報名方式
統一採網路報名,敬請登錄下列網站平台報名。
(1) 上網登錄︰https://goo.gl/Kj2qUC
(報名成功,系統將自動產生報名成功回覆)
(2)掃描海報上QRcode進入報名網站
3.洽詢專線及信箱︰采義科技有限公司 黃小姐(電話:04-2380 8162)。sharon@cy-tech.com
4.正式錄取名單將於108年1月22日13:30後公告於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網站(http://www.boch.gov.tw),並以E-mail個別通知。
柒、 相關資訊及注意事項:
一、課程內容名稱及時間分配當得視講師情況調整之,為求最佳活動品質及效益,本局保留各項修改之權力。
二、本場次招收70位學員原則,名額有限,敬請提早報名。主辦單位得視需求調整最終實際學員人數。
三、線上報名所提供之個人資訊,將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僅提供本課程使用。
四、本研習承辦單位免費提供飲水及餐盒,報名時請配合註明葷素,學員請自備水杯。
五、提供公務員學習時數2小時。
六、【個人資料蒐集聲明】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告知學員下列事項:
一、 承辦單位蒐集學員個人資料之目的:
(一)為處理課務所必需。(如保險、簽到表、識別證、課程異動通知、簡訊發送及e-mail等)。
(二)其他上級機關規定所必須。
承辦單位蒐集學員個人資料(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地址、email等,如報名表)。
承辦單位利用學員個人之資料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承辦單位存續期間或因執行課務所必需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承辦單位課務機構所在地、與本館有課務往來之機關(構)所在地。
(三)對象:包括但不限於承辦單位、與承辦單位共同合作之單位、與承辦單位有課務往來之機關(構)。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學員就承辦單位保有學員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承辦單位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二)得向承辦單位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學員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承辦單位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因執行課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學員請求為之。
學員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學員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學員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承辦單位將無法進行如上開蒐集目的之作業,致無法提供學員各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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