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學生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出者,退還繳交費用之七成;自實際上課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繳交費用之半數;參加課後社團活動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 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 課後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