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108年全國會長盃身心障礙者地板滾球錦標賽
暨國家代表隊選拔賽競賽規程
一、目 的:為推展全民體育及倡導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促進其社會參與和身心健康,提
升地板滾球運動技術水準,並作為選拔優秀選手參加BISFed2019廣州地區公開賽之依據。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四、協辦單位:中華地板滾球運動協會、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臺北市立文山特教學校
五、比賽日期:108年1月12-13日(星期六、日)
六、比賽地點:臺北市立文山特教學校(臺北市文山區秀明路一段169 號)
七、報到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月12日08:00-08:30。
八、比賽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月12-13日09:30-17:30。
九、參賽資格與分組:
(一)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持有地板滾球體位分級證者,可報名參加個人賽。
(二)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可報名參加開放組團體賽,以10隊為限,依報名順序
先後而定。
十、競賽組別:
(一)BC1個人賽:
選手級數依國際地板滾球運動聯盟(BISFed)分級規定為BC1的選手,比賽時可由一位運
動助理員協助。
(二)BC2個人賽:
選手級數依BISFed分級規定為BC2,比賽時不可有運動助理員協助。
(三)BC3個人賽:
1.選手級數依BISFed分級規定為BC3,每位選手可以有一位運動助理員協助。
2.選手所需之輔具由選手自備,不得要求大會提供、並在比賽前由大會鑑定,不符合規則
之輔具不得參賽。
(四)BC4個人賽:
選手級數依BISFed分級規定為BC4,比賽時不可有運動助理員陪同參賽;但腳踢選手可有 一位運動助理員協助。
(五)開放組團體賽:
需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每隊最少三人,得另報一或二位候補選手(每隊至
多五人)。
註:開放組不列入國家代表隊選拔。
十一、報名事項:
(一)報名費用:每位參賽選手酌收工本費新台幣400元。請統一劃撥至「社團法人中華地板滾
球運動協會」,郵局劃撥帳號:50355095)
(二)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星期一)止(以郵戳為憑)。
(三)報名地點:中華地板滾球運動協會(台北市大業路166號5樓)
(四)聯絡人:張晏行、洪家興 / 電話:02-28925689 傳真:02-28911389
(五)請務必完成紙本與線上報名程序。
線上報名網址: https://goo.gl/YFuE5y (線上報名系統開放時間107/12/5)
(六)注意事項:
1.報名時請檢附報名表、附件資料(匯款收據、體位分級卡正反面影本或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影本),資料不全者不得參與比賽。
2.參賽選手及工作人員投保300萬元整人身保險(含死亡、傷殘及醫 療給付),但亦要以
政府規定保險公司投保額度為準。
十二、比賽制度:依報名人數多寡訂定之,先進行分組循環賽,再進行單淘汰賽。
十三、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審定公布之最新地板滾球規則。
十四、比賽用球:國際用地板滾球。
十五、賽程公告:
標準組BC1-4的參賽者將以其2017-2018四場競賽成績之積分高低,編排
種子序安排賽程;開放組團體賽將以2017會長盃及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
會2018錦標賽開放組成績之積分高低,編排種子序安排賽程。賽程將由
電腦抽籤後,於108年1月4日(星期五)統一公告於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
動總會網站。
十六、領隊(技術)會議:訂於賽事首日當天(108年1月12日) 08:30於比賽現場召開,有關賽
程進行及各隊權益,請各領隊務必準時參與。
十七、獎勵辦法:
(一)BC1個人賽及BC4個人賽,錄取前2名,頒發獎牌(盃)及獎狀乙紙。
(二)BC2個人賽及BC3個人賽,錄取前3名,頒發獎牌(盃)及獎狀乙紙。
(三)開放組團體賽,錄取前3名,每隊頒發獎牌(盃)乙座及每位選手獎狀乙紙。
十八、國家代表隊選手選拔:
(一)個人賽比賽成績將作為選拔參加 2019年國際賽會選手之依據。
(二)遴選標準:依據本會訂定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選拔辦法並經教育部
通過後實施。
(該辦法另行訂定並經教育部通過後公告於本會網站)
十九、運動員資格之申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
提 出,未依規定時間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領隊(或教練代理)簽章,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附繳保證金參仟元,
如審判委員會認為其申訴無理由者,得沒收其保證金為大會經費。
(三)如抗議成立,則退還保證金。
二十、罰則:
(一)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者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則取消該員參賽資格,但判決前已比賽 之場次不予重賽。
(二)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罰責處分之:
1.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賽權利。
2.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參與任何種類之職
員或選手之權利。
3.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
十分鐘內未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職員一年之參
賽、參與權利。
4.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權資格,並停止該裁判員終身擔任
運動裁判之權利。
二十一、本計畫規程經呈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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