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留美甄選相關期程與資格規定
※報名時,請務必先行檢核報名資格
一、初審(英文測驗)
測驗時間:107年10月27日(星期六)上午9時
通過英語測驗初審者,始具參加複審資格。
二、 複審(書面資料送審)
(一)繳交文件:
1.可證明「至107年9月14日止,設籍於花蓮縣累計滿10年以上」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個人戶籍謄本影本。
2.學校開立之成績證明(需學校核章),任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需達70分以上,英語平均分數需達80分以上。
3.師長推薦信(附件二)2份,送請兩位老師填寫並分別彌封後於封口處簽名(其中一位需為學校之班級導師)。
4.學習計畫書(包括參加動機、相關經歷、學習規劃、生活表現、返國後回饋等)請繳交1式5份,以中英文撰寫均可,A4紙張、標楷體14號字直式橫書繕打,左側裝訂,雙面黑白列印,至多2張(共4頁)。
5.填寫並檢附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6.埴寫並檢附監護人同意暨切結書(附件四)。
7.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族籍身份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8.所有送審書面資料均需與正本相符,如有造假之情事,取消參與本計畫資格並依法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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