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6學年度國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教育部體育署106年3月21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060008652號函核定辦理
二、宗 旨:為推展大專校院國術運動,提升傳統國術技術水準,宏揚固有國粹,培養術德兼修、文武兼備的時代青年,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國術委員會、中國文化大學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六、協辦單位: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室、體育學系、運動健康促進學系、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中華台灣國術會、臺北市國術會、育達科技大學休閒事業管理系、中華舞龍舞獅運動總會、中華武術散打搏擊協會、台灣散打格鬥協會、台灣傳統射箭聯盟、台北飛雲傳統射箭會、中華北少林長拳武術發展協會、新北高工職業學校、新北市鷺江國中、新北市三民高中、中華國術協會。
七、比賽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2月07日(星期四)起至12月10日(星期日)止共4天。
八、比賽地點:中國文化大學體育館(臺北市士林區華岡路55號)。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每單位在同一組以參加一隊為限。
十、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06學年度第一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106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一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1日(中華民國106年12月06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四)運動績優生參賽規定:依據105.10.06第八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適用對象為:
1.本會所屬各會員學校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曾讀上述科系者,亦屬之。
2.以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進入大專校院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中職)學生及國民中學升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入學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3.曾具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者之本會所屬各會員學校在學學生。
4.高中職時期獲得全中運或本(教育)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前八名運動員。
5.高中職及五專以上曾入選各運動種類之國家(地區)代表隊運動員,參加國際運動總會舉辦之正式錦標賽者(含世界盃、世界錦標賽、世青、世青少、亞洲盃、亞洲錦標賽、亞青、亞青少、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惟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代表隊,不涉上述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6.本會所屬各會員學校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上述1.至5.資格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
7.符合本條第四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 單位(學系)名稱 | 編號 | 單位(學系)名稱 |
1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含碩士班) | 10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含碩士班) |
2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1 |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3 |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2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4 |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 13 |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
5 |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4 |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
6 |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 15 |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6 |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班)、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 ||
7 |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 17 |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
8 |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競技運動學系(含碩士班)、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體育研究所 | 18 |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
9 | 國立清華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9 |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 |
(五)設有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校可混合非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參加公開組。
(六)選手每人限參加一組比賽(公開組、一般組擇一)。
十一、比賽分組及限制、競賽項目:比賽分組分為公開組、一般組二組比賽,公開組及一般組均分設女生組及男生組比賽。
(一)參賽限制如下:
1.公開女生組:凡符合第十一條第一至四款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不論在報名專長的運動項目與否,一律參加本組;全國運動會會內賽參賽選手及近3年內榮獲本大專校院國術錦標賽之傳統國術個人項目前3名者,一律參加本組;一般組選手可越級報名公開組。
2.公開男生組:凡符合第十一條第一至四款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不論在報名專長的運動項目與否,一律參加本組;全國運動會會內賽參賽選手及近3年內榮獲本大專校院國術錦標賽之傳統國術個人項目前3名者;一般組選手可越級報名公開組。
3.一般女生組:凡符合第十一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4.一般男生組:凡符合第十一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二)競賽項目:
1.傳統國術
2.競技武術-套路
3.散打錦標賽
4.龍獅鼓錦標賽
5.健身氣功賽
6.傳統弓術賽
十二、報名辦法:
(一)報名流程:
1.填表:自文到之日起至民國106年11月10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各類別由各承辦人線上申請帳號(每一校每一種比賽可分別由各校隊指導老師分別申請帳號,如國術、競技武術、散打、龍獅、健身氣功、傳統弓術分開申請帳號)。
線上報名表填報網址:
公布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pccucma/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網站
2.列印並回傳:各校各隊線上填寫好報名表後列印出之填寫好的報名表,須經領隊或教練簽字,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後形成報名表正本,轉成電子檔,於106年11月10日回傳至承辦人員信箱zjr@g.pccu.edu.tw莊嘉仁收
3.備審資料寄回:競技武術須回傳難度表申報表(每人每項5份)
請於106年11月10日前,將各校隊伍將難度表寄回:11114 臺北市陽明山華岡路55號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收。
4.繳費:國術、舞龍、舞獅錦標賽,競賽代辦費用:
(1)傳統國術類:個人300元/項目,對練600元/組,團練800元/組。團體對戰1,200元。
(2)競技武術:每項600元/每人,個人全能1200元。
(3)散打:個人800元/每人。
(4)氣功:團體每隊800元,個人300元。
(5)傳統弓術:團體1,000元(2人),個人500元。
(6)龍獅類:龍一項1,600元,獅每項1,000元。
(7)團體鼓:每隊1,000元。
競賽代辦費請購買郵局匯票繳交(郵局匯票抬頭,請書寫「莊嘉仁」),連同報名表正本(紙本)以掛號郵寄,報名費未繳或逾期均不受理;(各校請自行影印影本留存)。
5.寄出:報名表正本於106年11月16日(星期四)前(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或親送。收文者:中華民國大專校院體育總會國術委員會。
地址:11114臺北市士林區華岡路55號(中國文化大學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收)。
6.確認:請在報名表上附上確實具功能性之聯絡人的手機、電話、E-mail,以方便聯繫;或以電話或傳真向本單位確認,連絡資訊下:
電話:(02)2861-0511分機43405、43453
傳真:(02)2861-7084
承辦:莊嘉仁老師
E-mail:zjr@g.pccu.edu.tw(莊嘉仁)
7.保險:請各參加單位務需辦理職隊員相關保險,並於報名時附上單據證明。
(二)報名人數:每隊可報名總領隊一人,分組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隊員不得兼任),負責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擔任裁判者不得兼任領隊、教練、管理等工作)。
(三)保險費:凡報名參賽之職隊員保險均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惟必須提出相關證明,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
(四)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及中國文化大學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五)裁判賽前研習:於106年11月18日及19日上午8時起至下午6時於文化大學體育館舉行國術及散打裁判研習,授予研習證明。
十三、競賽辦法:
)健身氣功賽:不分男、女與公開、一般組,每校每項限報名一隊,每位選手限報一種單練與一種團練參賽。(2校(含<span style="font-size: 11pt; ;Times New Roman", serif;">)成賽,不足2隊時,取消該項比賽並退還報名費。
1.比賽項目:
(1)易筋經
(2)五禽戲
(3)六字訣
(4)八段錦
(5)大舞
(6)馬王堆
2.比賽分組:個人賽與團體賽。
(1)個人賽:不分性別,每名隊員限報2項。
(2)團體賽:不分性別,上場運動員3-5人,每支代表隊限報2項。
十四、比賽抽籤:
(一)日期及地點:
1.抽籤日期:訂於民國106年11月18日(星期五)下午3時舉行。
2.抽籤地點:假中國文化大學體育館603會議室舉行。
(二)抽籤日期、時間,不另行通知,逾時未到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五、技術會議:
(一)日期及地點:訂於民國1106年11月18日(星期五)下午4時,假中國文化大學體育館603會議室舉行,不另行通知。
(二)技術會議各隊總領隊請準時參加,未參加技術會議之隊伍,對會議所作之決議均不得異議,會議中每隊只限總領隊有發言權與表決權。如非總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分組領隊、教練、管理,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
(三)對各隊運動員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後公佈實施。
(四)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六、競賽規定事項:
(一)選手報到:民國106年12月07日(星期四)上午8時至8時40分於中國文化大學體育館2樓穿堂報到。
(二)開幕典禮:訂於106年12月07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於中國文化大學體育館2樓球場舉行,請各單位穿著整齊之運動服裝準時參加。
(三)頒獎典禮:各項比賽全部賽程結束隨即舉行。
(四)嚴守比賽時間,運動員應提前二十分鐘到場並準備出場檢錄,以大會時間為準(由工作人員依序引導入場,唱名三次不到者以棄權論)。
(五)選手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以備臨時檢驗,未能出具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者不得出場比賽。
(六)未經報名之運動員不准出場比賽。
(七)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逾時未出場者以棄權論)。
(八)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決定之,其決定即為終決。
(九)若遇衝場問題,應事先向檢錄組提出申請,如未請假,以棄權論。申請後調整出場序,
如整組賽事完全比賽完畢,經唱名逾時三分鐘未到,以棄權論處。
十七、獎勵:
(一)個人及對練頒發獎狀。
(二)團練組頒發獎狀及獎盃。
(三)個人獎:錄取優勝之原則如下:每組報名隊數在十八隊(人)(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至十七隊(人)時取四名;五至七隊(人)取三名;三至四隊(人)取二名;二隊(人)取一名
十八、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選手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教練或管理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九、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總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保險:
(一)各隊職隊員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報到時查證保險資料)。
(二)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承)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廿二、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二)各校可推薦一位具有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所核定之國術B級裁判或其他國術協會乙級裁判資格者,作為隨隊裁判(如受聘者須參加賽前講習)。
(三)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廿三、附件:
《附件一》傳統國術比賽套路分類項目參考對照表
《附件二》傳統國術比賽規則
《附件三》武術暨散手競賽辦法
《附件四》健身氣功競賽辦法
《附件五》傳統弓術競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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