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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106年度國民小學「原住民族語歌謠比賽」報名表

活動日期:2017-10-25

活動說明

高雄市106年度辦理國民小學「原住民族語歌謠比賽」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105年5月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50044925B號令修正發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10月0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79543B號令修正發布之「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貳、目的:

一、提升學生音樂之素養與學習原住民族傳統歌謠及母語之興趣。

二、透過原住民族語歌謠比賽,增加學生原住民族語言之體驗與運用。

三、藉由原住民族語歌謠傳唱,傳承原住民族傳統文化。

四、藉由原住民族語歌謠比賽,提倡尊重多元族群,提昇族群自信心。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肆、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伍、承辦單位: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

陸、報名資格:

一、高雄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原住民籍學生及對原住民文化有興趣之非原住民籍學生。

二、分甲、乙組競賽,每校以報名1~2隊為原則。

柒、比賽項目:以團體形式自選原住民現代歌謠或傳統歌謠一首,以原住民族語演唱,比賽時間46分鐘(含進出場時間),不足4分鐘或超過6分鐘者,每30秒扣總分1分,不足30秒以30秒計。

捌、比賽組別與須知:

   一、須知:分為甲組與乙組。

(一)甲組為位在本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共6區)之學校。

(二)乙組為位在本市旗津區、前鎮區、苓雅區、新興區、前金區、三民區、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小港區、鳳山區、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仁武區、大社區、鳥松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內門區(共32區)之學校。

   二、團體人數:甲、乙組每隊以4-12人為限,含伴奏。

 

玖、活動內容: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6年10月4日(三)止。各校請於報名期間逕行至報名網頁完成報名。

    網址:https://www.beclass.com/rid=203c84c59a3c5e7db005

    另將紙本報名表(附件一),公文交換至高雄市翠屏國中小國小部學務處郭祝君組長收,電話:(07)3683018轉127。

二、比賽日期:106年10月25日(三)09:00~16:00。

   三、比賽地點: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高雄市楠梓區翠屏路135號)地下二樓禮堂舉行。

四、比賽順序:訂於106年10月18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假翠屏國民

中小學行政大樓3樓會議室公開抽籤決定,未出席學校由承辦學校代抽。抽籤結果公告於翠屏國中小網頁首頁。比賽當日進入預備席就座,靜候呼號。比賽時,唱名三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五、比賽時程:

項次

時間

內容

主持人

1

09:00~09:15

報到

翠屏國小學務處

2

09:15~09:30

開幕式

教育局長官

葉偉娟校長

3

09:30~12:00

比賽

活動主持人

4

12:00~13:15

午 休

5

13:15~15:00

比賽

活動主持人

6

15:20~15:30

評審講評

評審老師

7

15:30~15:50

頒獎

教育局長官

葉偉娟校長

8

 15:50~ 16:00

賦歸

 

拾、評審標準:

一、歌唱技巧(音色、音準及節奏):佔40%。

二、族語準確及咬字:佔20%。

三、台風(態度、表情及動作):佔20%。

四、儀態(服裝造型、儀容):佔20%。

 

拾壹、獎勵標準:

    一、依組別(甲組、乙組)分別錄取:

特優:錄取2隊,頒發每隊圖書禮券1000元,獎狀乙紙,得獎學校指導老師(1~2人)獎狀乙紙。

優等:錄取4隊,頒發每隊圖書禮券800元,獎狀乙紙,得獎學校指導老師(1~2人)獎狀乙紙。

甲等:錄取6隊,頒發每隊圖書禮券600元,獎狀乙紙,得獎學校指導老師(1~2人)獎狀乙紙。

佳作:依成績擇優錄取若干隊,頒發獎狀乙紙,得獎學校指導老師(1~2人)獎狀乙紙。

二、榮獲各組特優、優等及甲等之指導老師(1~3人,含1名實際承辦行政人員),得敘嘉獎乙次。

拾貳、注意事項:

一、各組參賽人員請於報到時間,到達會場向承辦單位報到,逾時以棄權論。如有不可抗力之偶發情況,經主辦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但必須按出場順序與賽,且不得延誤賽程。

二、在比賽進行時,除工作人員外,非比賽人員均不得上台。

三、參賽者可自行伴奏亦可請他人伴奏。參賽者以外之伴奏人員不得參與演唱,經發現違反規定,則該組不予計分。

四、每人以報名參賽同組別之一隊為限。

五、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否則不予計分。選定之歌曲如有變更,須以書面敘明理由,於賽前一星期以前提交承辦單位。

六、參賽隊伍應服從大會所聘之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指導教師以申訴書提出;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需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1小時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七、承辦單位應詳加核對參賽者證明等資料,負責審核是否確實符合報名之資格。

八、凡參賽者均需攜帶在學證明或身分證等證明文件以備查驗,若經其他參賽隊伍質疑其比賽資格,並經查驗證件不符規定,且於1小時內無法補繳驗正(為求時效,可以傳真相關証明文件),則取消參賽資格。

九、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授權承辦單位攝製各項比賽實況與製作光碟、影帶、圖書等相關教材,分送社教相關單位,以發揮原住民歌謠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十、承辦單位有權依比賽實際狀況增減各項目演唱時間或其他事宜以使比賽順利進行。

拾參、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費用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款支應。

拾肆、帶隊老師、參賽學生及承辦人員比賽當日請准予公假。

拾伍、獎勵:承辦本項比賽有關人員依相關規定予以敘獎以資鼓勵。

拾陸、本計畫陳請教育局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活動地點資訊

地點:高雄市楠梓區翠屏路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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