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I.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II. 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B. 特別不保事項:
I. 個人疾病導致運動傷害。
II. 因個人行為所導致之意外傷害 ,亦不在公共意外險承保範圍內。
III. 因個人體質或因自身心血管所致之症狀,例如休克、心臟症、糖尿病、熱衰竭、中暑高山症、癲癇、脫水等。
IV. 對於因本身疾患所引起之病症將不在保險範圍內,選手如有不明原因的胸部不適(胸痛、胸悶),不明原因的呼吸困難及頭暈,突然失去知覺,家族心臟病、高血壓、腎功能異常、糖尿病、高血脂、癲癇等病史或特別不保事項中所述之疾病之病史,建議選手慎重考慮自身健康狀況與安全,並自行加保個人人身醫療與意外保險,大會不為選手進行任何賽前健康評估與檢查,由選手自行承擔參賽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