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法」於102年7月3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依本法第8條規定國內產製或國外輸入之法定機械產品須經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並張貼合格標章,始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此為本法明定源頭管理機制之一。
基於落實本法第8條及其附屬法規之源頭管理措施,須配合採取邊境管制措施,以攔阻未經驗證合格品通關而流入國內市場造成危害,惟因應降低實施邊境管制衍生之貨品通關不便性及避免通關延宕,衍生民怨增加推行阻力,勞動部職安署爰於105年度「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建置機械設備器具源頭管理」分項,明列驗證及通關管理作業措施。
然因相關機制屬創新業務,型式驗證制度雖已有法規但尚未公告具體列管產品項目,故於實施前須妥為規劃包括通關查核,法定先行放行、免驗證及特殊產品例外措施等處理機制之細部作業程序,為資周延及接軌國際,以符合通關便捷化及貿易自由化所揭櫫之貨品流通障礙最小化原則,須參酌國際與我國相關部會主管產品之驗證管理及通關執行經驗等現行作法,供籌劃推動法定產品之驗證及通關管理參考,俾為法定產品之安全源頭把關。
考量前揭規定及相關邊境管制措施影響層面甚廣,為使相關業者明瞭相關法規、制度及作法,以因應調適,特辦理旨揭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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