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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10林羊2.0劍湖山清新溫泉飯店享受人生慢活之旅

活動日期:2019-11-10

108.1110林羊

活動說明

日期:108年11月10-11日星期日~一

第一天108年11月10日星期日

台北車06:30沿途接客 桃園 新竹 台中

高雄車07:00集合出發→國道風光→擇點休息

10:30~15:00【劍湖山遊樂世界】 為不打擾您的遊興,午餐請於園區內自費享用小吃美食。


◆【午餐~劍湖山美食(自費)】

水樂園~海盜餐廳:海盜主題餐點料理、各式拉麵套餐;摩天廣場~明星CAFE:咖啡、披薩套餐;兒童玩國區~可口可樂賣店:飲料及點心(米漢堡、爆米花、KU食代:各式美味餐點、鹹酥雞專賣店:台式美味鹹酥雞;小威の海盜村~海盜餐廳:海盜主題餐點料理、航海餐館:飲料、各式套餐;摩天廣場區~G5賣店、小威冰淇、茶桔便、土耳其、咕咕餐廳、飛車賣店、冰鎮滷味屋、糖果屋、景園和風餐廳..等等美食等您來享用唷!!

16:00~16:10飯店CHECK IN

16:30~18:00享用飯店設施

【露天溫泉水療 須穿泳衣
.設施簡介:熱水池、溫水池、冰水池、藥草池、大噴頭浮浴、氣泡躺椅、鵝頸衝擊、坐式超 .營業時間:6月至B2花園泳池全區,開放時間13:30-22:00 

【男女三溫暖】裸湯
設施簡介:熱水/冰水池、烤箱、蒸氣室、休憩室、日式淋浴區、更衣整容區等  營業時間: .設施簡介:健身房

18:00~22:00晚餐中式桌菜&晚會活動

22:00美好的夜晚 晚安

                   夜宿:台中清新溫泉飯店 (五星級★★★★★)

第二天108年11月11日星期一

07:30~11:00晨喚 Morning Call早餐約會

全台首座海港商城~【台中港三井OutletPark】
景點特色:60公尺高摩天輪、170間品牌進駐、日本餐飲名店、米其林餐廳。
MITSUI OUTLET PARK以打造國際品牌、本土品牌,以及各國首次展店的品牌等豐富的店鋪陣容,用心營造讓知名品牌商品更觸手可及的愉悅購物環境,除了致力於宣傳當地獨特的飲食和文化,更承擔起做為觀光設施的責任,為當地發展做出貢獻竭盡心力,提供顧客只有在這裡才能感受到愉快又期待的心情。
14:20~15:30【高美濕地】高美濕地位於台中市清水區大甲溪出海口,地質可分為潮溪、草澤、沙地、碎石、泥灘等地質,是台灣豐富多元的溼地生態區域,並擁有目前台灣最大族群的雲林莞草,是相當難見的生態景觀,終於在2005年由台中縣政府規劃701.3公頃保護區,每年都會有大批候鳥到高美濕地過冬,是許多賞鳥人士和攝影家的朝聖之地。


15:30回程 
 預估抵達各地約18:30~19:00


費用每人:4500元整(現金價)
包含:車資、保險、住宿、門票、餐點、活動費用

報名期限:額滿為止預計3輛車

訂金繳交期限108年05月31日

訂金金額:

威傑通訊處繳費或匯款訂金2000元
全額繳清4500元整

線上刷卡需+50元手續費
超商代碼繳費+50元手續費

匯款帳號:國泰世華銀行

銀行帳號:013

帳號:005-53-0063811

匯完款完成請聯絡漢漢

尾款期限:出發前一周11月03日前繳清

活動主辦單位:林漢、羊羊

活動協辦單位:威傑通訊、西瓜、肉燥、右右

活動主持人:469class 婚禮樂團

活動承辦聯絡人:林漢、羊羊、肉燥


第十一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甲方已繳之旅遊費用。前項情形,乙方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乙方已為第一項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損害超過前項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

一、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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