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單位名稱】
辦理「109 年度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
「NAS1-照服自訓自用實習專班班」招生簡章
核准文號: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109年8月7日高市訓就委字第10972177600號
1. 職業學能:提升照顧服務員對基本職業學識學科認知、資源尋求能力及溝通應變能力。
2. 專業技能:培養照顧服務員能夠正確執行長期照護個案基本生活需求(如:餵食、沐浴、移位及上下床活動...等),以提高工作效率及精確度。
3. 品 德:引導照顧服務員能遵守照顧服務倫理,以愛心、耐心、服務關懷之精神提供照顧服務。
報名日期: 即 日 起 ~109年09月07日/週一至週五08:00~17:00
上課時間:109年09月17日~109年09月30日/ 週一至週五08:00~17:00
學科地點:824-47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中興路 952 號
術科回覆示教、臨床實習地點:824-47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中興路 952 號
術科居家實習地點:824-47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中興路 956 號 1 樓
訓練人數:20 人,訓練對象以失業者且願意於訓練單位或合作用人單位任職者為主。
洽詢電話:(04)2406-0333轉 158 吳英佑 先生
1.一般學員:自行負擔個人訓練費用 20%(1,520 元)
2.「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之資格對象」於報到開訓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訓練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可者得免繳自行負擔費用,訓練經費全額由政府補助。
身份別:j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及非自願)失業者k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l中高齡失業者m身心障礙失業者n原住民失業者o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p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或其他身份失業者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詳情請洽訓練單位)。
3.受訓對象參加核心課程之出席率應達 80%以上,並完成所有實習課程、實作課程及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者,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4.受訓對象參加回覆示教、臨床實習、居家實習課程及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非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得請假。
5.在職勞工參加本計畫之補助金額,納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3.倘本課程未能如期開班者,或因本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4.訓練單位向學員收取之費用,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之七成; 受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半數;受訓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 不予退費。
五、訓練方式:(一) 學科:採線上核心課程。
(二) 術科:按前述規定辦理,含回覆示教 14 小時及臨床實習30 小時,居家實習 8小時,實作課程 8 小時,綜合討論 2 小時,實務操作課程共 62小時。
(三) 測驗:實習及回覆示教須全程參與方能參加測驗。
六、課程內容:
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2 小時 | |||||
課程 | 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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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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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作課程/8 小時 | |||||
課程 | 時數 | 課程 | 時數 | 課程 | 時數 |
基本生命徵象 | 1 | 急救概念 | 2 | 清潔與舒適協助技巧 | 2 |
營養膳食與備餐原則 | 1 | 活動與運動及輔具協助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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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課程/ 52 小時 | |||||
課程 | 時數 | 課程 | 時數 | 課程 | 時數 |
回覆示教 | 14 | 臨床實習(含居家)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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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生對象:
(一) 招生對象:
(1)具中華民國國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或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二)在職勞工以外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參加職前訓練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或結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5.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 ITS 系統勾稽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三)已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其他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課程, 不得同時以失業者身分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經查獲者,應撤銷本計畫參訓資格,不予補助 訓練經費。但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 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四)已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其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予繳回。
報名地點:824-47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中興路 952 號報名方式:
(ㄧ)直接向本單位親自報名。
(二)臺灣就業通網站(http://www.taiwanjobs.gov.tw/)報名,接獲通知後應備齊身分證明、相關必要文件及自行負擔費用至本單位報名審核。
(三)報名應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報名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簽名切結, 如因故未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2.繳驗資格證明文件:(1)國民身分證;(2)特定身分證明文件(3)勞保明細(4)提供最近六個月內之
線上學習證明。
3.繳交照片一式2 張,相片背面須書明姓名。
4.報名表「聯絡電話」必須詳實填寫於各班開訓前不會變更之聯絡電話,如因本人填寫錯誤或不符,致無法按時聯繫其本人時,報考人應自行負責。
5.如有延長招生期限之必要,將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公告,並以電話或e-mail 通知報名學員。
(四)非自願離職勞工如符合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身分者,應於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經職業訓練諮詢後開立職訓推介單。
(一) 甄試時間:(於 09 月11日本單位公告欄或網站公佈,錄訓學員將以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
(二) 成績複查:
參加甄試人員對於試題若有疑義,應於甄試日結束次日起 3 個(含)工作日以內提出;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日起3 個(含)工作日內提出,逾期提出者,得不予受理。參加甄試人員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數、複印答案卷(卡)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體檢: 體檢:正取者應繳交最近前 3 個月內公立醫療院所或地區醫院開具之合格體檢表(一 般勞工體檢表內含胸部 X 光及 B 型肝炎抗體及抗原檢查),請於 109 年 09 月 17 日前完成繳交。
(四)辦理報到:
正取者請於 109 年09 月 15 日前繳交報名費用 7,600 元。
報到時間:109 年 09 月 17 日 08:00前
報到地點:824-47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中興路 952 號 1 樓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結束尚有缺額時,本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開訓當日無法報到者,應由學員親自向本單位辦理請假。倘學員當日未依請假規則辦理請假事宜視為放棄參訓資格,得由本單位依備取順位逕通知遞補者辦理報到。遞補者逾時或未依規定辦理報到者,亦同。
(五)其他:
未錄訓之報名民眾所繳交之文件資料,請於錄取名單公告 3 日內親臨本訓練單位辦理退件手續,逾期未取回者將統一銷毀。
※民眾參訓資格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審核結果,不符招生對象資格條件者,
不得列入開訓名單,亦不得繼續參加本班次訓練課程。
十二、其他說明:
本訓練課程係以學員結訓後能積極就業並從事照顧服務員相關工作為目標,以
願意於訓練單位(合作用人單位)任職者方得報名,請珍惜政府訓練資源,避免影響他人就業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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