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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新竹市長盃足球錦標賽

活動日期:2015-05-15

活動說明

新竹市104年度市長盃足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宗旨:(一)積極推展全民體育運動,增進健康體適能。
(二)提高足球技術水準。
二、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三、 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
四、 承辦單位:新竹市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五、 協辦單位:新竹市體育會、新竹市體育場
六、 比賽日期:104年5月30日至6月14日(星期六、日)
七、 比賽地點:新竹市體育場
八、 參加單位:各參賽報名球隊。
九、 參賽辦法:
各參賽隊伍得以學校或社區組隊參加,惟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報名之隊伍,報名表須加蓋學校之關章。
(一)1.國小組:新竹市各公私立國小在學學生(低年級組可越級參加高年級組之比賽,惟不得同時報名參加兩組比賽)。
(1)高年級組:五至六年級。
(2)中年級組:三至四年級。
(3)低年級組:一至二年級。
2.國中組:新竹市各公私立國中在學學生。
3.高中組:新竹市各公私立高中在學學生。
4.公開組:凡居住於新竹市之市民皆可報名。
5.幼稚園組:凡就讀或居住於新竹市各公私立幼稚園在學學生。
(二)報名人數:各隊職員4人(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各1人),球員16人。
十、報名規定:
(一)各單位報名時需詳細填妥報名表乙份,以上E-mail至:ssliu0301@gmail.com,若有問題請電洽:劉祥興 0932769784
(二)報名截止日期:104年5月15日下午5時止。
(三)報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十一、領隊協調暨抽籤會議:
時間:104年5月16日下午3時。
地點:新竹市體育館1F會議室。
請各隊派員準時出席(不另通知),如未派代表參加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並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二、比賽制度:
(一)比賽人數為8人制足球賽。
(二)比賽之賽制視報名隊數多寡訂定。
十三、比賽用球:
(一)幼稚園、國小組:4號皮質足球。
(二)國中組、高中組、公開組:5號皮質足球。
十四、比賽細節:
(一)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最新足球規則。
(二)每場比賽分為上、下半場各20分鐘(中場休息不超過5分鐘)。
(三)球隊應於賽前10分鐘至記錄台報到,如有冒名頂替者,及停止該球隊繼續比賽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四)參賽球員必須穿著同樣款式及顏色之球衣,上場比賽球員之衣褲號碼應相同,比賽期間不得更改,違者不得出賽。
(五)與賽球隊必須準備兩套不同顏色球衣,賽程排在前者著深色球衣,在後者著淺色球衣。
(六)球隊逾時10分鐘不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即停止本屆比賽繼續比賽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七)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毆打對方隊職員或辱罵(毆打)裁判情事,除停止該球員全程比賽外,並送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凡在本比賽中如遇2次(不同場)黃牌警告之球員,應自動於次場停賽1場,再黃牌警告時則在次場再停賽1場。
(九)凡在比賽中被裁判判罰離場者,應自動於次場停賽1場,再警告時則在次場再停賽1場,情形嚴重者送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凡球員有重大違紀事件,在審判委員會未處理前應停止比賽,經判決後始可出場比賽;如又被警告時,則再停賽1場。
(十一)比賽期間,如遇球隊職員發生違紀違法情事,送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五、名次判別:
(一)循環賽:
1、 勝1場得3分,和局各得1分,負1場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之,惟為提供循環賽後如兩隊積分相同時便於判定何者為勝方起見,於和局後立即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踢球員1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1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2、 如兩隊積分相同時,以相互之間勝負關係比較勝負。如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全部循環賽中勝負球數之差判別之;如相同則以進球數多者為先;如又相同則以進球數多者為先;若又相同以相互之間勝負關係(積分、勝負球差,進球數)比較,如在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十六、申訴:
本比賽除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外(賽後則不予受理),其他申訴事件,應由領隊或總教練於賽後三十分鐘內用書面提出,並需繳納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整,交由本會紀律委員會處理;如申訴理由不成立時,保證金不予發還,以本會之判決為終決,不得再有異議。
十七、罰則:
(一)球員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參賽資格,但判決前已賽場次不再重賽。
(二)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例:對裁判有不當行為,妨礙比賽),除當場予以停賽外,並決議依下列條款處分。
1、 球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參賽資格,及該隊參加本會舉辦比賽之權利。
2、 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
3、 球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說無效,而未能於十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比賽資格。
4、 具學生或教職員身份者,若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時,由本會函請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十八、獎勵辦法:
各競賽項目註冊在8隊以上時錄取前6名、6至7隊取4名、5隊取3名,前3名頒發獎狀及獎牌,第4至6名發給獎狀。(未全程出賽者,不予頒發獎狀及獎牌)
十九、附則:
(一)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有疑問之球員得由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但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二)各隊職隊員不得兼任其他單位職員,否則取消所兼職員資格。裁判員不得兼任代表隊職隊員,否則取消其裁判員資格。
(三)參賽球隊,一切費用自理,並請自行辦妥保險事宜,大會另有辦理場地保險。
(四)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二十一、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訂後並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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